美方应摆正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的认识观

时间:2021年03月19日 来源: 人民日报、环球时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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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所谓的“2020年西藏政策及支持法案”,该法案对中国国家依法规制藏传佛教转世传承的规范体系承认为“转世制度”,却对制度产生的历史事实、法理逻辑、伦理基础、制度精义等表现出罕见的无知。显而易见,这是美方炮制的又一部以法之名干涉他国内政的恶法。众所周知,活佛转世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达赖喇嘛活佛转世系统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有一套完整的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为此,本期我们选取两篇有关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的文章形成《美方应摆正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的认识观》专题推送。

---编者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历史定制和原则


美国当地时间12月27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国会通过的所谓“2020年西藏政策及支持法案”。该法案粗暴干涉中国内政,胡说所谓“转世的人对他在何处如何重生以及如何确认转世,或是否需要十五世达赖喇嘛,拥有唯一的合法权力”,诬蔑中国政府依法管理活佛转世事务是“侵犯”所谓藏传佛教徒的“宗教自由”。众所周知,活佛转世事务绝不是单纯的宗教内部事务,更不是别有用心者所宣称的是转世者自己“拥有的唯一合法权力”,而是国家主权、政府权威、宗教原则、信众情感等的综合体现。活佛转世制度历经几百年的发展演变,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严谨而又严密的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主要包括转世灵童的国内寻访、认定、坐床等,其中对有影响的大活佛采取金瓶掣签认定和报请中央政府批准继任已成为历史定制,国内寻访的历史传统也早已成为活佛转世不可更改的重要原则。

一、大活佛转世灵童须由金瓶掣签认定

活佛转世最初主要是为解决藏传佛教教派首领的传承继任而出现的。在旧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下,广大藏族群众信仰佛教,服从宗教首领。正是由于活佛特别是有影响的大活佛的宗教首领地位,引起了西藏社会各种政教势力对转世活佛主导权的争夺和对活佛转世事务的控制,致使活佛转世制度渐失其清净本义,弊端丛生,危及佛法,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正是由于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促使清中央政府为进一步完善活佛转世秩序而于1793年采取金瓶掣签制度,既有利于防范以往活佛转世过程中的各种弊病,也体现了对活佛转世义理和传统以及群众宗教情感的尊重,更体现了中央政府在活佛转世问题上的权威。

为清除活佛转世中存在的弊端,乾隆皇帝应八世达赖喇嘛“立定法制”“垂之久远”的请求,1792年在派遣大军入藏驱逐廓尔喀入侵者取得胜利之后,谕令进藏官员筹议善后章程。第二年,清朝政府正式颁布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章程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关于寻找活佛及呼图克图的灵童问题,依照藏人例俗,确认灵童必问卜于四大护法,这样就难免发生弊端。大皇帝为求黄教得到兴隆,特赐一金瓶,今后遇到寻认灵童时,邀集四大护法,将灵童的名字及出生年月,用满、汉、藏三种文字写于签牌上,放进瓶内,选派真正有学问的活佛,祈祷七日,然后由各呼图克图和驻藏大臣在大昭寺释迦佛像前正式认定。”认定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灵童时,“亦须将他们的名字用满、汉、藏三种文字写在签牌上,同样进行,这些都是大皇帝为了黄教的兴隆,和不使护法弄虚作弊”。

章程颁布后,以八世达赖喇嘛强白嘉措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将章程及有关文件译成藏文,作为当时最重要的法律文书颁布全藏施行。时值藏历水牛年,故称《水牛年文书》。同时八世达赖喇嘛向全藏颁布《水牛年文告》,详细规定了金瓶掣签的具体办法。《水牛年文书》,特别是《水牛年文告》,不仅完全体现了章程的法律精神,而且完整体现了章程所规定的金瓶掣签原则,也成为实施金瓶掣签制度重要的法律依据。

金瓶掣签制度实行后,清中央政府还以“事例”“则例”等法律形式将其载入《清会典事例》《理藩院则例》等法律典章中,成为清中央政府管理活佛转世事务的一项历史定制。实行金瓶掣签的根本目的在于清除活佛转世过程中认定灵童的擅权妄指和个人操控,完全符合强调平等、反对特权的法治原则的基本理念和普世价值。

二、大活佛转世灵童须经中央政府批准继任

活佛转世制度的形成与中央政权的支持密不可分,也由此形成了活佛转世由政府认定的最终权威,在有影响的大活佛转世上由中央政府批准继任也已成为历史定制。

1288年噶玛巴·攘琼多吉在楚布寺坐床后,因元宪宗蒙哥曾赐给噶玛拔希一顶金边黑色法帽,故该转世系统被称为噶玛噶举黑帽系,该法帽遂成为该转世系统的标志和传世象征,该转世系统也具有了“皇权赐予”的意义,体现了中央政府在活佛转世制度形成上权威性作用。攘琼多吉于1332年应召到大都(今北京)拜见皇帝并传法,元顺帝封其为“晓悟一切空性噶玛佛”等封号,并赐敕书、国师印等。通过封赐,其转世活佛合法身份和合法地位得到元中央政府确认,活佛转世也由民间自发性而被赋予法理意义具有了合法性,也才得以合法真正形成制度,并由此推动了活佛转世制度的发展。

1653年,五世达赖喇嘛阿旺罗桑嘉措应召到北京朝见清顺治皇帝,被封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并赐金册金印,从而使达赖喇嘛的封号及其在西藏宗教界的合法地位得到中央政府的正式确定,从此以后,历世达赖喇嘛转世后须经中央政府册封的制度遂成定制。1940年2月5日,国民政府颁令(府字第898号)免于金瓶掣签,特准青海男童拉木登珠继任为第十四世达赖喇嘛。因此,十四世达赖喇嘛的合法性来自于国民政府的批准认可。

对大活佛的封授,既是一种封授制度,更是一种管理制度,既体现了中央政府对有影响的大活佛的关怀和重视,也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其管理的规范和强化,同时反映出受封授的大活佛必须向中央政府效忠,承担责任和义务。通过对大活佛的封授制度,确立了中央政府对大活佛转世的最终权威。

1995年11月,时任中国佛教协会会长的赵朴初在班禅转世灵童寻访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讲话指出:佛教无论显教密教,无论藏传汉传,在修持上,都普遍共同持念一个佛偈,这就是“以我功德力,如来加持力,及以法界力,普供养而住”。同时强调就灵童转世问题来说,所谓功德力,就是转世活佛的悲愿力;所谓加持力,就是受佛加持后“金瓶掣签”的判断力;所谓法界力,就是中央政府的决定权力和群众的信赖力。所以在活佛转世问题上,历来都是把国家权力、中央权威摆在第一位,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完全符合佛法根本教义的。

按照历史定制,有重大影响或特别重大影响的活佛转世,首先要由所在寺院通过地方政府报请中央政府批准同意转世,批准成立转世灵童寻访组织。其次实行金瓶掣签制度时,应由地方政府将按照宗教仪轨寻访到的候选灵童的情况禀报中央政府,请求准予举行金瓶掣签。再次待中央政府批准后方可择日在释迦牟尼佛像前由中央政府派员(西藏历史上还包括驻藏大臣)主持掣签,认定转世灵童。第四,金瓶掣签结束后,立即由主持掣签的官员、地方政府负责人、寻访灵童的负责人等将掣签情况和结果以及候选的经师、拟定的坐床日期等报告中央政府,请求批准正式继位。第五,经中央政府批准灵童继位和坐床时间后,方可举行坐床典礼,正式继承前世法统。历史上达赖、班禅的坐床典礼,均由中央政府特派代表亲临主持或看视,同时宣谕中央政府的册封和颁发赏赐。坐床典礼结束后,达赖或班禅都要依例上表谢恩。

对有影响的大活佛转世由中央政府批准继任,体现着国家对西藏地方的主权和在大活佛转世认定上的权威,体现着政权大于神权的关系和“依国主立法事”的道理,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会依法管理本国的宗教事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这与“无神论”与“有神论”的信仰毫不相干,是国家主权、政府职责的必然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它体现着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等多重含义,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因而也必然会得到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

三、转世灵童须在国内寻访

历史上,藏传佛教的活佛转世始终坚持国内寻访的原则,从未有国外寻访的先例,这也是活佛转世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中国是藏传佛教的故乡,藏传佛教本身是佛教中国化的产物,是中国本土化的宗教。无论是宗教观念或思想,还是宗教情感或体验,无论是宗教行为或活动,还是宗教组织和制度,都已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藏传佛教已成为完全的中国化的佛教。藏传佛教的主要传播区域和信众主体在中国,转世活佛的传承世系发端于中国,属于中国的寺院,其转世管理是中国宗教事务管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法坚持属地管理、国内寻访原则是无可厚非的历史事实。宗教无国界,但教徒是有国界的。历世达赖喇嘛的母寺是中国的哲蚌寺,历世达赖喇嘛等大活佛也是在中国国内寻访认定的,绝没有国外寻访的先例。属地情怀、信众情感是决定活佛转世的重要因素,任何活佛转世绝不能脱离养育他的母寺和国土,绝不能忽视其属地信众的宗教感情。

2010年7月4日,西藏隆子县扎果寺第五世德珠活佛转世灵童认定金瓶掣签仪式在拉萨大昭寺释迦牟尼佛像前隆重举行,候选灵童洛桑多吉中签,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为第五世德珠·江白格桑加措活佛的转世灵童,并剃度继任为第六世德珠活佛。这是《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颁布以来,第一位以金瓶掣签方式确定的大活佛转世,其寻访认定,自始至终坚持了宗教仪轨、历史定制、金瓶掣签和政府批准等原则。特别是六世德珠活佛作为隆子县出生的活佛,是党和政府充分尊重藏传佛教界意见,充分尊重广大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坚持国内寻访、属地寻访,全面贯彻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一次生动实践,标志着社会主义条件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事务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也充分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和执行。

纵观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事务管理的历史发展,尊重其中所形成的活佛转世的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是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无论是金瓶掣签制度、中央政府批准继任制度,还是国内寻访原则,无不体现着历代中央政府对藏传佛教的高度重视和对藏传佛教界人士、信教群众的深切关怀,也深刻反映出藏传佛教界具有爱国爱教、护国利民的优良传统。在当今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活佛转世的历史定制和重要原则,是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维护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美国的所谓“法案”,只能给世人留下赤裸裸干涉他国内政而无知碰壁的笑柄。

来源:《人民日报》(2020年12月31日 第07版)

作者: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德成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是“行动的法”


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周将国会通过的“2020年西藏政策与支持法案”签署成“法”。这是美方炮制的又一部以法之名干涉他国内政的恶法。该法案将中国国家依法规制藏传佛教转世传承的规范体系承认为“转世制度”,却对制度产生的历史事实、法理逻辑、伦理基础、制度精义等表现出罕见的无知。

转世制度是具有确定渊源的法

熟悉西藏地方历史文化的人都知道,藏传佛教是佛教在中国本土化后的宗系之一。藏传佛教的法嗣传承主要有家族世系传承、师徒戒法传承、寺主法座传承等。1288年,藏传佛教噶玛噶举派僧人为保证宗派存续,针对元朝中央政府封授教领的政策,遵照前教领关于其将转世的谕示,访得转世灵童让迥多吉。让迥多吉继任该派教领法嗣“噶玛巴”后,元朝中央政府于1334年赐予其“晓悟一切空性噶玛佛”的敕誉,并颁发敕书、国师印、水晶印盒和金字牌等权符,形成中国治藏史上第一个中央政府确认转世灵童承袭法嗣的典例。从法治实践看,这个典例表明转世传承的产生存在中国国家法权体制这样一个前提。

明朝建立后,在元朝封授惯例基础上植入觐展和审查的定制。此后,明朝中央政府将封授、觐展、审查的施政行为,固定为一种需要“随时援引的典例”。1793年,中共中央政府又向西藏地方和藏传佛教界赍发“金瓶”,并应当时的八世达赖喇嘛“立定法制”“垂之久远”的立制请求,同藏传佛教宗教共同体协商订立了“金瓶掣签”条则。“金瓶掣签”以某种“创制条款”的成文法形式,标志着转世制度的正式生成。此后的中共中央政府将之以“旧制”“定制”“历史定制”进行指称,在审慎地宣明融贯的效力之后,扩展形成了新的法律法规。

通过回溯转世制度形成过程中曾发生规制意义的那些规范,我们可以看出,转世制度无疑是具有确定渊源的、层累的法。美国立法机构在法案中载明:“要求修订条款必须增加‘包括关于藏传佛教转世制度的内容’”,既以“制度”定位作为法的转世制度,又对制度化脉络几无所知。活佛转世制度产生的伦理基础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福祉的需要,美国立法机构混淆转世、转世传承,将转世传承这种涉法行为定义为“深层的精神信仰”,由此将合理的法律规制曲解为“干预”,这充分表明美方在实施立法行为时的傲慢以及恶意干涉他国内政的颟顸。

转世制度具有融贯的效力和实效

回溯转世制度的制度脉络,可以发现转世制度是中国国家为克服西藏地方佛教传承中的秩序失范,而由国家执行的仪则与制定性规范的总称。其规范范式可分为两大部分,一为常法,是转世制度的本部,主要是不同时期中国历代中央政府制定的成文法;二为仪则,包括教义和规诫、作为程序的仪轨、国家参与的传承典例、象征国家法权的器物,这是转世制度的从部。

而“历史定制”是转世制度中“金瓶掣签”及其后的典例,随历史逐渐积累为强制性规则并预设了固定的行为模式,同时暗含特定法律后果,因此被中国历代中央政府作为“锁闭规范”,融贯于每一时期形式丰富的“当下规范”之中,并默契地以“循旧制”或“遵照历史定制”等话语予以表达和施行。

通观涉藏历史定制的实施事实,可以发现国家法权一是保证了教领忠实于宗教教义和规诫;二是对传承仪轨作为程序进行了法的承认;三是对转世者履行身份确认;四是表征国家对全部传承仪程进行见证;五是为保障公共利益对法嗣传承的正当、公正进行监督;六是对法嗣承袭者的智慧复明履行公共投入义务;七是对敕誉承袭仪程和敕誉继承者的佛学果位履行确认义务;八是对法嗣传承过程中的信众权益负有保障义务;九是承担敕誉权符的依制授予义务和最终确认义务;十是国家与宗教共同体共同承担历史定制安定义务。

显然,国家法权体制的参与,使宗派法嗣传承不再是藏传佛教高级僧侣间的私人话语,而是能够有效实现公共利益的宗教社会行为。美国所谓“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择、教育的任何努力”,实质目的不过是以“长臂”滋扰一个主权国家具有厚重传统的国内法发挥效能。转世制度在特定历史语境和文化传统中创制,成功化解了特殊冲突,使理性、秩序、和平等良善经验被固定下来,其效力和实效被历史事实所证实、被人民所信守,绝不会因为其他国家的“法律霸权”而变化。

转世制度精义在于国家法权主治

美国法学家富勒说,法律事业的“内在道德”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事实看,这种观念具有经验上的合理性。奉行转世传承的藏传佛教宗派,因传承仪轨失真,导致教领或活佛“皆出一家”,并由此酿成对公共福祉的戕害和对政治安定的威胁,中国国家为促使宗教传承良好运转,决定对涉法的宗教传承行为进行合理调节,转世制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正式产生。

中国国家以敕誉为基础,通过典例积累和历史定制的实施,逐渐积累了“敕誉专授权、定制维护权、最高立法权、最高审批权、最终解释权、最高处分权、灵童审查权、传承禁止权、废立权、外事权”等共十项主要权力。要在西藏地方实施国家法主治,保证政治安定并有效保护更多普通国民,就需合理规制教领们恣意获取活佛身份的权利。可以说正是因为“国家法主治”,才形成了妥协的灵感和原则,藏传佛教才佛事和顺,延续至今。美国以所谓“根据公认的宗教自由权利,在藏传佛教信仰界内单独确定其身份和职位”的说法,缺乏对中国历史传统和中国法律的尊重,也显示了其立法上的蛮横与荒诞。

总之,中国国家规制转世传承的实效不是限制宗教发展,而是希望以明确、普遍的规范,使宗教共同体和教领在行事时获得确定性。从法的渊源、效力、运行看,转世制度是国家和宗教共同体基于公共利益创立的“行动的法”,公共利益由此构成了法的伦理基础。而历代中共中央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中的涉法行为实施管理,无疑属于中国内政事务。西藏地方也正是因为转世制度和新中国的成功治理,实现了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佛事和顺和文化繁荣。

来源:环球时报 (2021年1月5日) 

作者:杨永纯 广西大学中国法历史学研究院院长、法学教授;本文也是作者担任四川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年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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