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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错那县、米林县撤县设市有关问题的决定
2023年09月23日 来源:西藏日报 作者: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错那县、米林县撤县设市有关问题的决定

(2023年9月22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西藏自治区错那县、米林县,设立县级错那市、米林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错那县、米林县撤县设市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错那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米林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分别转为错那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米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至2026年7月,届时与全区县(区)人大同步换届。

二、错那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米林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别转为错那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米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再重新选举,任期至2026年7月,代表名额不变。

三、错那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米林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错那县、米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别转为错那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米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再重新选举,名额保持不变。错那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米林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别转为错那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相应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米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相应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错那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应工作机构、米林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应工作机构分别更名为错那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应工作机构、米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应工作机构。

四、错那县人民政府、米林县人民政府、错那县监察委员会、米林县监察委员会、错那县人民法院、米林县人民法院、错那县人民检察院、米林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更名为错那市人民政府、米林市人民政府、错那市监察委员会、米林市监察委员会、错那市人民法院、米林市人民法院、错那市人民检察院、米林市人民检察院,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机关、部门和单位名称相应变更。

五、错那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米林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错那县、米林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错那县、米林县监察委员会主任,错那县、米林县人民法院院长,错那县、米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转为错那市、米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错那市、米林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错那市、米林市人民法院院长,错那市、米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再重新选举。

六、错那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米林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错那县、米林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转为错那市、米林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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