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9号 (B类30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0022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18:57:10 |
对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9号(B类30号)建议的答复
欧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聂拉木县灾后恢复重建缺口资金的意见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尼泊尔“4•25”地震西藏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自治区按照“属地管理、同级审批”原则,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地(市),并将中央财政安排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按照“包干使用”的原则已全部拨付地(市)。
针对帮助解决聂拉木县灾后恢复重建缺口资金4545万元事项,我们建议:一是聂拉木县灾后恢复重建缺口资金主要由日喀则市负责落实,涉及灾后恢复重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从中央安排的恢复重建资金中统筹解决,涉及商业化的项目通过市场化运作解决。二是对已实施有缺口资金的建设项目,聂拉木县加强与日喀则市和自治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确保项目满足行业专项规划要求,并积极争取纳入相关行业部门“十四五”专项规划统筹解决。三是日喀则市在自治区审计厅审计“4•25”尼泊尔地震西藏灾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继续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审查工作,充分利用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减结余或沉淀资金等,多渠道统筹好聂拉木县建设资金,缓解财政支出压力。
感谢您们对我区经济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振兴处
联系电话:0891-6336325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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