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关于设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的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0486 | 文 号 | 藏农厅办案字〔2021〕4号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17:09:00 |
对《关于设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的建议》的答复
达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设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修建小型水利工程和维修已损坏的灌溉水渠的建议,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部令)、《西藏自治区农田建设指南》的相关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收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因此,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田间水渠等相关设施由收益方当地人民政府落实管护、维修资金,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承担管护责任。使用年限满后可以纳入新建项目计划再次申报。
结合我区自然因素和财力承受能力,已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对我区实行差异化政策解决农田基础设施(包括农田水利设施)提质改造专项资金的申请,从目前工作进展情况来看“十四五”期间有望得到解决。
感谢您对我区农田水利建设和维护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求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133170。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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