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对《关于改进农牧特色产业资金下达方式的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093 文      号 藏财办案字〔2021〕12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10-13 11:42:29

时间: 2021-10-13 11:42:29 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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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改进农牧特色产业资金下达方式的提案》的答复

夏电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农牧特色产业资金下达方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十三五”时期自治区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含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全部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地市,实行资金、任务、权利、责任“四到地市”管理,由地市、县区根据脱贫攻坚任务统筹安排和使用资金。同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2020〕11号)精神及《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021年起,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全责匹配的原则,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含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由县(区)根据巩固脱贫成果需求自行整合,即自治区已将资金统筹整合权限进一步下放至县(区)一级。

二是根据《西藏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自治区在下达农牧业特色产业资金财政支农资金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在征求地市意见基础上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主要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地市,并实行资金、任务、权利、责任“四到地市”管理。各地市、县(区)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体,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产业发展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三是2019年自治区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1号),深入推进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动审批权下放,赋予地市、县(区)统筹涉农资金更大自主权。各地市在完成中央和自治区约束性任务前提下,可自行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支持本地区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等。

四是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2020年自治区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20〕7号),文件明确要求进一步健全“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制度体系,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强化绩效激励约束,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全区财政支农资金已纳入全面绩效管理范畴。综上,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进一步督促地市、县(区)强化农牧业特色产业资金管理使用,推动资金发挥实效。

感谢您对我区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及电话: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0891-6284531。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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