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002 文      号 藏政办发〔2020〕35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01-05 11:26:46

时间: 2021-01-05 11:26:46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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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1日

西藏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18号)精神,结合西藏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健全充分发挥自治区与地市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地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我区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群艺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群艺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地市财政按照8暶2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自治区财政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转移支付资金。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地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职能部门、地市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地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市确定并由地市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地市财政事权,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纳入自治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市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自治区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地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转移支付资金;地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地市财政事权,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地市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自治区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地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转移支付资金;地市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及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地市财政事权,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对外文化交流方面。

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职能部门、地市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地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市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地市财政事权,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群艺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自治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对地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地市财政事权,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自治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地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地市财政事权,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

自治区和地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落到实处。

(二)强化投入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始终坚持把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及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紧密结合公共文化领域工作特点,加快构建公共文化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公共文化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推进改革。

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地市要参照本方案的要求,合理划分地市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公共文化职能部门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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