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003 文      号 藏政办发〔2020〕36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01-05 11:33:19

时间: 2021-01-05 11:33:19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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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2日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要求,现就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健全充分发挥自治区和地市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和地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建立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自治区确定的重点行业和专项规划、影响较大的跨流域、跨地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地市财政事权,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区控生态环境监测网(含西藏生态安全屏障生态监测网络)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监测体制改革上划的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全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监管与监测,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督察、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监督管理,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地方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执法,确认为地市财政事权,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

将自治区负责的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全区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考核,全区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区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废旧放射源收贮及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区生态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地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地市生态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地市财政事权,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全区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的水、土壤、大气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地市财政事权,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五)生态环境能力建设。

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应急、辐射、信息、宣教、遥感、固废、环评、区域环境监察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与地市共同事权,由自治区与地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六)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区性生态环境领域法规制度和标准、技术规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科研及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生态环境领域对外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制度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地市财政事权,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自治区和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强调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对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绩效管理制度和建立绩效指标体系,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协同深化推进地市以下改革。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算部署,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改革,结合地市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地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加强自治区级统筹,加大对区域内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转移支付力度。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四)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协同推进改革。

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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