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025 文      号 藏政办发〔2021〕12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05-11 09:39:53

时间: 2021-05-11 09:39:53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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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12日

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西藏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规范地方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主体,行署(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原则,统筹考虑被考核地(市)自然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等状况,综合考评地(市)水土保持工作实绩。

第四条 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自治区宣传、水利、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统计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自治区考核组,对地(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自治区考核组办公室设在水利厅,负责考核评估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要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主要包括水土保持组织领导、机构队伍、宣传教育等。

(二)制度建设。主要包括水土保持配套政策体系建设,以及目标责任考核与表彰制度、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制度、水土保持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等。

(三)预防保护。主要包括规划水土保持措施、水土流失“两区”划分、禁垦禁采管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等。

(四)综合治理。主要包括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任务分解、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项目建设管理、项目验收及成果管护等。

(五)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现场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查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等。

(六)水土保持监测。主要包括监测站点运行管理、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公告等。

(七)信息化工作。主要包括“天地一体化”监管应用、生产建设项目及生态建设项目基础数据录入等。

(八)其他。主要包括加分项和扣分项。

第六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与每届政府任期相衔接,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周期相结合,每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采取一年一评估、五年一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每年对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开展自评估,形成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自治区考核办公室。自治区考核办公室根据各地(市)提交的自评报告,在内业分析复核基础上,结合实际开展实地抽查,完成评估工作。

第八条 考核期第五年,由自治区考核组以及第三方服务咨询单位共同赴各地(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令整改。考核结果作为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对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相关单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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