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412 文      号 藏政办发〔2021〕22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07-06 10:05:30

时间: 2021-07-06 10:05:30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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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4日

西藏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精神,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建管并重,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快推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健全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防汛减灾、供水保障和农业灌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改革创新原则。通过试点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加快明晰水库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逐步构建与农村改革发展、政府职能改革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

2.协调推进原则。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切实承担起项目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

3.权责一致原则。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落实管护责任。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办法,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4.政府主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出台各项政策措施,调动各参与方的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5.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工程管理模式,不搞“一刀切”,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有序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任务;按轻重缓急,优先对病险程度较高的水库,抓紧实施除险加固;探索实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模式。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2020年前已鉴定病险水库和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经鉴定后新增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对“十四五”期间每年按期开展安全鉴定后新增的病险水库,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加快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设施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实现正常运行;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健全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推进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二、主要任务

(一)摸底调查

全面调查全区水库类型、坝体结构、雨水情测报及大坝安全监测、历次维修养护及除险加固情况、运行责任主体、人员和经费落实等基本情况,建立全区水库基本档案,做到“一库一档”。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和运行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编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实施方案,有序开展安全鉴定工作核实2020年前已开展安全鉴定工作的水库信息,全面建立鉴定结论为病险水库的档案信息;进一步查清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底数;2022年底前,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工作;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完成到规定时限水库的安全鉴定。大中型水库安全鉴定成果由水利部负责组织核查,小型水库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核查,保障安全鉴定规范有序、成果质量可靠。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和运行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工作。

(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编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制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年度计划。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快前期工作,加强勘察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监管,确保按期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确保工程和资金安全。对已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要加快竣工验收,确保尽快投入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和运行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四)水库降等报废

编制水库降等报废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把关,切实落实退出机制,对于功能萎缩、规模减小、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的水库,经过充分论证后实施降等报废,并同步解决好生态保护和修复等问题。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和运行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按计划完成年度任务。

(五)加强水库运行管护

1.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建立管护责任制度和落实管护责任人。在做好病险水库控制运用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等工作,逐库修订完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抢险物料。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和运行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按计划完成年度任务。

2.积极创新管护机制。明确小型水库管护责任,试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加快实施进度。管好用好中央和地方财政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加大自治区、地(市)、县(区)小型水库运行管护资金投入,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积极培育管护市场,鼓励发展专业化管护企业不断提高小型水库管护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和运行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3.推进水库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水库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继续开展小型水库管护体制改革样板县创建,推进水库管理标准化建设。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和运行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六)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

加快建设水库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做好项目安排,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加强实施过程的监管,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建立全区水库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做好雨水情和大坝安全监测数据汇集,强化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健全预警发布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完善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水库运行管理信息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和运行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全区其他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本行政区域所属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负责。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和相关计划以及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强化对市县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避免水库“久病成险”。各地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落地见效。

(二)落实地方资金投入责任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由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中央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对未获得支持的,由自治区、地(市)、县(区)按比例承担,分级解决。

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由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中央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对未获得支持的,由自治区、地(市)、县(区)按比例承担,分级解决。

全区雨水情测报及大坝安全监测建设由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中央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对未获得支持的,由自治区、地(市)、县(区)按比例承担,分级解决。

能源部门管理的电站水库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维修养护、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雨水情测报及大坝安全监测经费,由相关运行管理单位承担。

(三)强化部门监督指导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水库注册登记、安全鉴定、除险加固及降等报废管理规定、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及技术指南开展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制定本行政区域运行管护工作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加强与相关水库大坝(含能源部门管理的电站水库)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其切实加强对所管辖水库大坝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库除险加固、运行管护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问责办法,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和程序,完善监督保障措施。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和稽查等部门作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组织开展水库专项检查、暗访督查、稽查督导和质量巡检,督促各地依法依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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