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null/2021-00046 文      号 藏政办发〔2021〕23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07-23 16:20:50

时间: 2021-07-23 16:20:50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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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9日

西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44号)有关要求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国家公共事业协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责任。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本部门或单位所办企业实施统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按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履行集中统一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有效监管。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切实保障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费需求。

2.分类施策。对于区直党政机关所办企业,根据主办单位实际情况和所办企业性质分类处理;对于区直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涉及事业单位改制的,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相关政策和时间安排稳妥开展相关工作。既要通过推进脱钩划转和资产处置,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又要合理设计机制,调动和保护有关方面积极性,促进企业与国家公共事业协同发展,发挥特殊领域国有企业有效作用。

3.稳妥推进。在对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妥善处理好资产、人员、经费等问题,切实维护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逐步实现改革目标。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主体严肃问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三)总体目标。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理顺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关系,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稳步将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通过改革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持续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分类处理资产权属关系。

1.与行使公共职能或发展公共事业无关的企业实行全部脱钩,分别划入相关产业集团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与本部门或单位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无关的一般营利性企业脱钩,不再持有这部分企业股权,协商将企业包括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划转移交给相关产业集团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自治区党委、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与本部门或单位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密切相关,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能拓展和延伸的企业,实行部分资本划转。划转后企业股权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原主办单位分别持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行统一监管;原主办单位对企业保持一定影响力,实现公共事业和企业业务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3.部分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对于新闻宣传、文化类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和管导向相结合的办法。对于外事、国防、政法、金融等领域承担国家特殊任务的企业,以及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

4.“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等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中,属于“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或与行使公共职能和发展公共事业无关但难以脱钩划转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实施注销、撤销、破产、拍卖、出售等市场化方式处置。

(二)规范脱钩划转和资产处置工作程序。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企业的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一企一策的改革方案,规范操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金融债务。

1.对于实行脱钩划转的企业,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晰资产权属、土地使用方式、职工身份等,并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相关产业集团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做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整体接收工作,落实脱钩划转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政策。划转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有关资产接收、人员安排、债权债务处理以及相关补偿等事项。

2.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部分保留企业实施集中监管,对部分保留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将企业国有股权分为集中监管股权和原主办单位股权。集中监管股权统一划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并由其持有,原主办单位股权继续由原主办单位持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部分保留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股权管理、资本运作和布局结构调整。原主办单位负责推动企业经营与公共事业之间良性互动、协同发展,在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管理人员选聘、投资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主要表决权,在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一票否决权,同时享有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和持股情况获得收益的权利。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原主办单位对企业派出股权董事,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履职行权,形成分工明晰、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其中,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原主办单位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均派出股权董事;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委托原主办单位派出国有股权董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原主办单位须就股权董事的委托派出事项签订委托协议,并就重大事项作出权责约定,保障双方权利和义务。

教育、科研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成立部门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部门或单位受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委托,对部门投资运营公司履行除资本运作权、收益权之外的股东职责。部门投资运营公司持有企业的集中监管股权,原主办单位持有企业的原主办单位股权。原主办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除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外,由原主办单位享有;企业资产处置收益由原主办单位享有,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其处置收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相关科技人员给予奖励或报酬后,由原主办单位享有,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相关工作;部门投资运营公司不再享有这部分保留企业的资本收益权,主要根据资本运营效益情况获得相关奖励。

3.对于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部分特殊企业,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行业性质,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和措施。同时要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4.对于实施市场化处置的企业,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妥善处理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各类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资产处置收益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经费不足的由原部门和单位通过调剂预算适当解决。适用实施市场化处置的标准和条件,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僵尸企业”处置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国办发电〔2019〕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5.各有关方面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与设立的各级国有企业、产业集团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设立党组织,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企业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按规定报经党组(党委)前置审查。上一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

(三)有关税收政策。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重组整合处置工作中涉及的资产可先进行评估后由政府统一收回,再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形式无偿划转并调整账务,依法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在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推进,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协调和决策。各相关单位和产业集团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本部门或单位实际,逐户确定所办企业改革方式,制定一企一策的改革方案,推进改革工作。财政、国有资产监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区财政厅。保障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相关经费;承担开展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查摸底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工作和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等)工作职责。

2.区政府国资委。承担开展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查摸底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工作和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等)工作职责;承担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各项经费的申请、拨付职责。

3.区自然资源厅。做好集中统一监管过程中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土地权属确权、鉴定、变更等。

4.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办理集中统一监管过程中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市场主体变更登记。

5.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相关部门负责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中涉及注销、撤销、破产等企业的人员就业指导工作,制定安置方案和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相关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区税务局。对于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重组整合、划转、处置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7.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责任落实主体,按照本部门和单位及所办企业实际,根据本实施方案工作内容第一条款相关规定,拟定本部门和单位所办企业改革处理方案,并报工作专班办公室;承担开展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查摸底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工作和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等)工作职责。

8.产业集团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全面履行对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本的承接监管,同时承担资本运作、资产处置和保值增值等职责;与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进行联系沟通,做好统一监管过程中相关资料的接收工作;做好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整体接收工作,落实脱钩划转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政策,并制定管理方案,加强对接收企业国有资本的管理;承担开展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查摸底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工作和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等)工作职责。

(三)稳妥实施。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小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所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体制改革与现行管理体制有机衔接和平稳过渡,扎实高效推进工作。

(四)总结评估。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重要问题等及时报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改革进行跟踪管理,对各项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

四、工作步骤

(一)清查摸底。在2021年12月前,由领导小组组织对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清查摸底工作(清查摸底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全面掌握所办企业性质、基本情况。梳理出所办企业与本部门或单位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关联度,包括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大类事业单位所办的企业以及由部门或单位工会投资所办的企业。

(二)制定改革方案。在2021年12月前,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同时,依据职责分工,制定所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改革方案,明确对所办企业实施脱钩划转、暂不划转、市场化处置等改革举措及理由。

(三)开展试点工作。2021年12月前,领导小组依据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制定的所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改革方案,在区直党政机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中选择若干与本单位事业工作无关联的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首批集中统一监管试点对象,开展集中统一监管试点工作。

(四)推进所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试点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改革工作,按照要求将所办企业分类分步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2021年12月前,试点单位所办企业应当基本实现集中统一监管。试点工作完成后,将试点单位取得的成功经验逐步向其他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

(五)全面实施。2022年起,在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组织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结合我区事业单位改革等进展情况,稳步推进集中统一监管工作。

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类、培训疗养类企业以及转企改制的区直事业单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相关改革后,符合条件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各地(市)参照本实施方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进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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