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null/2021-00088 | 文 号 | 藏政办发〔2021〕31号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10:41:46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2日
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和决策科学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表彰对西藏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具有重要基础理论价值和现实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哲学社会科学,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体现继承性、民族性,体现原创性、时代性,体现系统性、专业性,发挥优秀成果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哲学社会科学。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最高奖项,评奖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著作类、论文类、报告类,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推动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有突出贡献的成果,设特等奖。
第五条 评奖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设立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学术单位的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评奖委员会直接领导和主持整个评奖工作。其职责为:负责审定评奖细则、评奖方案;确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裁决。
第八条 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设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其职责为:建立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成果申报、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对有异议的成果组织调查;在每届评奖时对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评审要求等事宜作具体安排并负责实施。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申报成果的第一作者须为在西藏(含西藏民族大学和自治区驻内地办事机构)工作或在西藏离退休的人员。
第十条 申报成果须为申报通知发布前两年内公开出版或发表(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并享有著作权的成果。虽未公开发表,但具有较高社会价值,已被地(市)、厅局级以上决策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经有关部门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的,可参加评奖。
第十一条 参评成果包括个人或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著作(含专著、译著、编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社科普及读物)、论文、报告(含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参评成果不含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
第十二条 多人撰写汇编出版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允许作者个人按论文单独参评。丛书类著作一般应全部出齐后方可申报参评,有单独书号者可独立参评。
第十三条 申报者须拥有该成果的合法著作权;已故著作权人的成果,申报权属于其继承人。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申报者须为第一作者,且需所有作者共同签名申报。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在本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原创性,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现实应用研究类成果应当在服务国家工作大局,回答西藏新时代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上有所贡献,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产生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社科普及类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宣传阐释党的创新理论、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传播普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十五条 同一申报人每届每类奖项限报一项成果。两人以上署名的,可以合作名义增报一项。
第十六条 获得其他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得纳入申报范围。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按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成果、《申报表》等申报材料。评奖办不接受个人申报。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办集中推荐申报材料。
(三)评奖办对各推荐单位提交的参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入评审程序名单,组织专家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十八条 评奖实行三级评审制度,具体程序是:
(一)初评。采取评审专家独立审读的方式,按照评奖标准和各项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入围复评的成果名单。
(二)复评。评审专家在认真审阅入围复评的成果材料基础上,充分酝酿,集体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向评奖委员会推荐拟授奖成果名单及奖励等级。
(三)终评。评奖办将拟授奖成果名单及奖励等级,提交评奖委员会,由评奖委员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及等级。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申报者以及与申报者、成果署名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评奖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表彰成果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有效申报总数的30%。
第二十一条 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金从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中列支。著作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4万元、3万元;论文类和报告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特等奖奖金为10万元。
第五章 监督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评奖办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公示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拟授奖成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向评奖办提出。评奖办对有异议的成果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奖委员会审议裁定。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者,评奖办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评奖委员会一经核实,按程序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按规定予以处理,6年内不得申报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同时约谈成果推荐单位。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如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奖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且不得再次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服务工作的人员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如有违反,评奖办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奖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评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评奖办根据本办法制定《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藏社科工作办发〔2020〕1号)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1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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