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6-00010 文      号 藏政发〔2016〕57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7-04 10:12:00

时间: 2016-07-04 10:12:00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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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2016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108号)和《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规定,现就做好我区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一)201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斗争中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5.烈士子女士兵。

(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5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

6.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7.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8.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9.从城镇青年中征集入伍(不含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城镇青年)或者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入伍以及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10.我区农牧区籍入伍且服现役满五年的士官。

二、移交接收审核办法

(一)2015年冬季退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兵档案材料,按照《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相关规定进行移交审核。符合前款第1项至第8项、第10项条件退役士官的档案由民政厅集中审核审批;符合前款第2、3、4、5项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以及符合前款第9项条件的退役士官档案,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接收审核,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应将符合前款第2、3、4、5项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相关情况逐级报民政厅审批。

(二)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以上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自主就业的规定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四、退役士兵集中交接时间安排

根据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退役士兵集中交接时间规定:2016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从2016年4月20日开始,至6月10日结束。集中交接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从2016年4月开始,持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到自治区、各地(市)安置部门报到,6月20日结束。全区退役士兵集中交接工作已完成,全区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求于2016年7月上旬开始,8月底前结束。

五、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分配安置任务,执行指令性安置,由各单位接收安置。安置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安置任务,直接向接收安置任务单位出具安置手续,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严禁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接收部门、单位自行联系、自行选择的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各接收单位落实接收安置任务的督办力度,督查各单位接收安置任务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于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相关社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权益。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对由于接收单位的责任而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安置手续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和教育管理工作。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正确理解中央和自治区保就业的各项政策,教育他们树立远大理想和自强、自立精神,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正确对待自主就业与安置就业,防止发生各类不稳定因素。

各级政府要完善政策规定,加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确保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对返回农牧区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作为繁荣农牧区经济,促进农牧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牧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六、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法规

在安置工作中,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安置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确保安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安置资格:对《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有涂改的;档案严重缺件的;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易地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本人城镇户口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无正当理由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触犯刑律(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待安置期间违法违纪的;未经自治区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安置部门报到的。对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再安置工作,也不得享受自主就业相关规定。

七、工作要求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关键之年,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支持部队改革强军、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政策,全力做好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统筹,严密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矛盾问题,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各级安置部门要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坚持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移交安置任务圆满完成,确保安置改革有序推进。

(此件删减公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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