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5-00021 文      号 藏政发〔2015〕32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5-05-07 15:46:00

时间: 2015-05-07 15:4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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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减少和规范我区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以获取高考加分为目的的功利性倾向。

(二)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集中的体育、艺术等特长加分和地方性加分问题。

(三)促进公平公正,严格制定加分项目设立程序,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

(四)积极稳妥,从严从紧,有序衔接,平稳推进,确保实现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目标任务。

二、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

(一)取消的加分项目。

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自治区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自治区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取消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有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3.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5.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体育专业招生。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经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在2015年高考中享受加分,且只能享受一项加分,加分分值为5分。

(二)保留和完善的加分项目。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高考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投档。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

(1)烈士子女,加1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10分;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5)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6)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7)在区内县以下基层(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

(8)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10分。

2.进藏干部、职工工龄加分。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其子女高考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在西藏民族学院、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3.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加分。获得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家庭中参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

1、2、3三项加分可以累加,录取与否,由录取学校审查决定。

三、加强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确保职责明确、办法清晰,便于考生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信息公示的内容、办法、程序、时间安排等相关要求。公示信息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包括评委、裁判)等。中学要将所有经审查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名单及相关标准在学校公示一周,地(市)招生考试机构要将辖区内经中学公示确认的加分考生资格在地(市)公示一周后报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按照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阳光平台及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同时,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专项检查。

(三)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畅通违纪举报申诉受理渠道,依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

(四)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和考试资格,已经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学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要提前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告知相关处理办法。

(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实行责任倒查追责。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认真做好相关舆论宣传工作。要统筹运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全面、精确、准确地解读政策,特别要明确告知政策调整时间节点和涉及考生的相关政策内容,确保政策调整平稳顺利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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