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4-00377 文      号 藏政发〔2014〕100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4-09-20 18:25:00

时间: 2014-09-20 18:25:00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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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精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审议通过并报国家卫计委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单独两孩”政策范围及办证程序

                                                                   2014年9月17日

西藏自治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区党委八届五次全委会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意见》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按照区党委八届五次全委会部署要求,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把工作重点放在搞好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为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有利的人口政策环境。

二、基本原则

——稳妥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西藏发展稳定,要科学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策稳步实施。

——统筹兼顾。既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步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我区经济社会人口实际,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依法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做好政策衔接,严格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政策衔接

(一)国家《意见》出台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违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第06号)执行;已被处理的,原处理维持不变。国家《意见》出台后,我区实施方案执行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补办相关手续。

(二)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问题。从领取《再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三)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尽快拟定《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自治区人大审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和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领导,统筹协调,明确责任,为我区顺利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提供组织保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抓好宣传引导。高度重视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坚持正面引导,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把握主导权,防止负面炒作,为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夯实工作基础。要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体系建设,加强干部队伍的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做到职责明确,统筹做好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为全面提高我区人口素质奠定基础。

(四)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快推进全区妇幼保健和人口健康技术服务标准化建设,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做好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对高龄人群的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完善优生优育政策体系,促进优生优育家庭和谐幸福。

(五)方便群众办证。为“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证》,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形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办证人员要切实转变作风,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效能意识和便民意识,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首接责任制等制度,全面公开办证程序,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办理。严禁搭车收费、严禁增设附加条件、严禁违规办证,对推诿、拖延、刁难群众办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西藏自治区“单独两孩”政策范围及办证程序

一、政策范围

(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经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二)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独生子女:

1.由收养人收养,收养人无新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亲兄弟姐妹的;

3.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该子女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

4.依法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一个育婴或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育婴或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5.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证程序

(一)领取表格。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取《西藏自治区再生育一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夫妇一方为区外户籍的,可在另一方户籍所在地领取表格。

(二)填表、公示、盖章。申请人如实填写表格并粘贴照片后,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张榜公示,经公示后,确认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

(三)出具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其父母各自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独生子女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户籍为外省或父母离异的,证明材料办理与上述相同。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

(四)提交材料。申请人将以下材料提交到夫妇一方户籍所在地单位审核。

1.《申请表》,含单位的意见和公章(没有单位的由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一寸照片各2张;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五)审批发证。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核实材料,签字盖章后,报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放《再生育证》,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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