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国土资源厅关于整装勘查区探矿权设置有关事宜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3-00292 文      号 藏政发〔2013〕5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3-02-27 10:29:00

时间: 2013-02-27 10:2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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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安全监管局、地勘局:

国土资源厅《关于整装勘查区探矿权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9日

关于整装勘查区探矿权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为合理有序设置整装勘查区探矿权,加大社会资金投入,加快勘查进程,结合我区实际,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装勘查区探矿权(申请)人、勘查单位准入条件

(一)整装勘查区内探矿权申请人,是企业法人的,应在我区境内注册,其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是事业单位法人的,应具有与申请勘查矿种相应的甲级地质勘查资质。探矿权申请人应提供与探矿权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勘查投入资金证明。

(二)整装勘查区内受探矿权申请人委托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甲级地质勘查资质,探矿权申请人自主勘查的应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勘查资质。

(三)在整装勘查区内新设探矿权应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整装勘查实施方案要求。

二、整装勘查区探矿权设置原则

(一)优化主攻矿种矿业权配置。整装勘查区内现有主攻矿种矿业权的周边空白区,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新设探矿权,经专家论证符合整装勘查要求的,允许配置给具备整装勘查能力的毗邻矿业权人。其它拟新设探矿权,主要采用招标等竞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投标人提交的方案,从勘查部署、资金预算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严格审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择优确定探矿权申请人。

(二)整装勘查区内新设探矿权为预查阶段的,有效期为2年,第一次延续时必须提高勘查阶段,否则不予延续;新立探矿权为普查以上(含普查)阶段的,有效期为3年;探矿权为普查以上(含普查)阶段的,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延续时应提高勘查阶段,不能提高勘查阶段而确需延长本勘查阶段时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可准予在本勘查阶段延续一次,但应缩减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以上。

(三)整装勘查区内探矿权(申请)人要提交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变更的,要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允许调整变更的决定。因自身原因未按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到期不再予以延续。

(四)探矿权人在整装勘查区内申请转让探矿权的,必须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严禁非法转让探矿权。

(五)矿业权人按规定完成勘查工作后,经储量评审确定,在整装勘查区内每提交1处大型以上铬铁矿、铜矿、富铁矿、铅矿、锌矿、银矿、岩金矿矿产地(333以上金属量)的,可以在整装勘查区内再申请2个探矿权;每提交1处铜金属量30万吨、铅金属量30万吨、锌金属量30万吨、岩金金属量12吨、铬铁矿矿石量100万吨以上矿产地(333以上金属量)的,可以在整装勘查区内再申请1个探矿权。

(六)对已持有探矿权的单位要对勘查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提交每个探矿权历年来勘查投入资金的相关证明,经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从整装勘查区内本单位已申请但未登记发证的探矿权申请中优选2个,按现行规定在3个月内重新提交探矿权申请,其余探矿权申请予以退回。对没有探矿权的,但已在整装勘查区内申请未登记发证的探矿权申请人,也可从申请未登记发证的探矿权申请中优选2个,按现行规定在3个月内重新提交探矿权申请,其余探矿权申请予以退回。

三、整装勘查区探矿权监督检查

(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支持和保护依法从事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装勘查区探矿权人勘查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照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确保勘查资金投入和勘查进度。

(二)各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装勘查区探矿权人勘查活动的年度检查,检查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期间的勘查工作量完成、资金投入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探矿权人提交勘查开始施工、停工和结束工作情况报告;定期和不定期到勘查工作区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矿产资源勘查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装勘查区内探矿权人应向整装勘查区办公室提交阶段性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每年的7月底和12月底前还应向整装勘查区办公室提交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对不按要求提交地质成果资料和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探矿权到期不予延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勘查区内探矿权管理适用于本通知。整装勘查区和重点勘查区以外的区域,在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前,暂停设置新的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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