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加快西藏银行发展的意见
索引号 K3984687-7/2012-00239 文      号 藏政发〔2012〕89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2-09-19 12:56:00

时间: 2012-09-19 12:5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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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用好用活用足中央赋予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进一步扩大信贷覆盖面、增加总量,大力提升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更好地发挥西藏银行在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进程中的作用,现就加快西藏银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西藏银行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西藏银行发展是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区存贷差不断扩大,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和农牧区金融服务不足等问题较突出,金融的作用尚未得到很好发挥。西藏银行作为本土银行,在服务企业,服务农牧区方面可发挥积极作用,与其他银行业机构形成互为补充、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共同为我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加快西藏银行发展是支持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建设的现实需要。我区正处于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加快西藏银行发展,调动西藏银行在内的各银行业机构融通项目资金参与建设,对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三)加快西藏银行发展是缓解我区中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贷款难的重要举措。我区中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规模小,管理不够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能够满足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较少。西藏银行可以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信贷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的融资需求。

(四)加快西藏银行发展是提高农牧区金融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我区农牧区金融网点空白区域较多,难以满足农牧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加快西藏银行发展,有助于逐步构建覆盖全区城乡的金融服务网络,增强对基层和偏远农牧区金融服务的能力,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五)加快西藏银行发展是完善我区银行业体系的重要环节。加快西藏银行发展,有利于构建功能齐全、形式多样、分工协作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银行业体系,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提升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二、加快西藏银行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六)总体要求。

1.战略目标。机构逐步健全,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效益稳步提升,建成治理完善、责任明确、资本充足、风险可控、效益良好的金融企业。

2.发展定位。立足区内,服务全区,增强实力,适时对外。金融服务覆盖面逐步拓展到全区7个地(市)、各县和有条件的乡(镇)。适时跨区经营,融入全国金融大市场。及时增资扩股,扩大规模,壮大实力。积极推进上市融资,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

3.防范风险。坚持安全性、流动性与盈利性相统一,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做好内部审计,健全内控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功能,完善外部监督机制,确保西藏银行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4.人才培养。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现有员工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引进区外人才,做到“进得来、留得住、用得上”。建立人才储备制度,为西藏银行更好更快更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七)主要任务。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我区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为我区提供风险可控、优质多样的金融服务,满足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支持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2.大力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重大建设项目。积极参与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农牧、旅游、文化等产业发展建设,有力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探索适合我区中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信贷管理制度及风险管理措施,研发适销对路的信贷产品,与其他银行共同缓解中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融资困难。

4.切实服务“三农”。认真落实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贫开发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效增加“三农”信贷投放,促进农牧区发展、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

三、加快西藏银行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加强西藏银行基础设施建设。西藏银行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灾备基地以及地(市)分行、县支行等建设,列入自治区和地方总体项目规划中统筹考虑。西藏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自治区财政按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援藏项目建设需要从银行融资时,优先向西藏银行推荐项目。

(十)拓宽融资渠道,增加存款总量。鼓励全区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西藏银行开立账户、办理结算、代发工资等各项业务。鼓励各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各类资金存放西藏银行。财政性资金存放适度向西藏银行倾斜。

(十一)财政扶持政策。西藏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财政适当给予风险补偿。享受中央和自治区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享受中央对我区银行业机构的各项补贴政策。

(十二)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印花税减免政策。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上缴中央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自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行先征后返。

(十三)优惠金融政策。执行中央赋予我区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包括贷款利率、扶贫贴息贷款、再贷款、人民币营运规划管理等政策。

(十四)土地优惠政策。对西藏银行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所需建设用地,各地予以优先安排。

(十五)管理人员培训和引进人才政策。西藏银行中、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自治区培养和使用序列。西藏银行引进的区外专业人才,在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我区在职干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十六)营造西藏银行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帮助解决西藏银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要帮助西藏银行协调解决执行金融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西藏银监局要积极协调国家银监会,对西藏银行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西藏银行要主动与区内各银行业机构加强协作,共同为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积极贡献。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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