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1-00192 文      号 藏政发〔2011〕44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1-06-15 09:36:00

时间: 2011-06-15 09:3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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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西藏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促进高原特色体育事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提高全区各族人民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结合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认真贯彻《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西藏体育工作的意见》(藏党发〔2003〕8号),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为根本目标,加快构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广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推动群众体育科学发展,创新高原特色体育事业发展思路,发展高原特色体育事业,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为构建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生态西藏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不断满足各族人民体育健身需求作为全民健身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促进各类人群体育协调发展,推进城乡、区域之间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坚持“活动与建设并举,重在建设”,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内容,改善全民健身条件;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时期全民健身工作特点和规律,实现群众体育健康发展;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切实履行政府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兴办群众体育的积极性;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把群众体育纳入法制轨道,切实保障公民体育健身权益。

三、目标任务

各族人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群众健身逐渐成为习惯,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开展,公共体育设施明显改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持续发展,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人民群众健康素质得到提高,到2015年基本建成具有西藏特点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体育锻炼人数不断增加。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城乡居民日常锻炼次数和时间逐步增加,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达到总人口的27.5%,在校学生每天参加1小时以上体育健身活动,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逐年提高。

——全民身体健康素质不断提高。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的城乡居民(除在校学生)人数占总人口数的30%左右;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日益完善。加强群众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管理和发挥好现有体育设施,做到城市有综合体育健身功能区,城镇有综合性健身场所,农牧区乡(镇)、行政村有健身场地和健身器材。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化带、社区、安居园等人群集中地方建设规范的无障碍体育健身场地及设施,已建成使用的在改建改造过程中要逐步规范。学校按配建标准建设完备的体育设施,学校体育场馆公众开放率达到50%。县一级配备全民健身路径器材,基本满足各族群众体育健身需求。

——全民健身组织体系日益健全。基本形成遍布主要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育社团发展到30个,社区健身俱乐部达到30个,所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有体育组织机构,经常化、制度化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科学健身指导显著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3000人以上,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师资队伍达到400人,素质和技能有较大提升。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体系,普遍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者对体育锻炼人员的指导率明显提高。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经费、机构、人员等方面予以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全民健身计划推行工作,提供城乡居民最基本的公共体育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民办公助、优惠政策等方式,共同提供公共体育服务。

(二)加大全民健身事业投入,构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资金保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农牧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新建和改扩建的体育场所必须有符合残疾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由体育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积极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自然人从事各类体育经营活动。

(三)完善城乡公共体育设施,改善体育健身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推进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建设,改善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条件。按照国家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自然条件,开辟室外体育健身场地和户外运动设施。加大农村综合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功能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社会效应。加强与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衔接,整合其中的群众体育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等资源。

(四)推进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体育系统及国有单位的体育设施应向公众开放,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体私营企业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馆及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及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向公众开放体育场馆及设施的学校安排必要的维修、维护经费。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场馆及设施,要按照向公众开放的条件进行建设。

(五)加强基层体育组织建设,促进全民健身组织健康发展。依托业余体校、公共体育设施,建立县级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机构,发挥其场地和人才优势,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和技术服务。大力发展城乡基层健身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成立体育健身项目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人群体育协会。加强对各类体育协会的管理与指导,推进体育组织规范化、社会化、实体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在办公用房、活动场地、工作人员、活动经费和工作指导等方面给予基层群众体育组织扶持支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优势,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鼓励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明确街道和乡(镇)文化站(室)的全民健身职责,规范基层体育服务内容。

(六)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推动各类人群体育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和引导群众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高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素质。充分利用每年的“全民健身日”,突出健身性、参与性、趣味性,组织举办丰富多彩、形式多样、适合不同人群的群众性体育展示和体育竞赛活动,推进体育进社区、进农牧区、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促进体育生活化。结合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善农村体育组织网络,提高农村体育组织化水平,加强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农村基层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加快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提高体育教育、教学质量,深入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充分发挥青少年活动中心的阵地作用,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加强对妇女科学健身的指导,引导妇女广泛参与体育活动,积极发展妇女体育。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组织,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完善残疾人体育组织,丰富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发展。充分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带动和促进职工参加体育健身。坚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间(前)操制度,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发展。

(七)传承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发展高原特色体育事业。进一步把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加强继承保护和传播推广工作,弘扬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广泛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教育活动,充分利用藏历新年等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举办赛马、射箭、摔跤、登山、赛牦牛、抱石头、民族锅庄舞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和竞赛活动,扩大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社会影响力。

(八)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水平。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有专门机构、人员、资金用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培训、管理和服务,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覆盖面。免费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的体育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素质和指导水平。建立激励机制和补偿方式,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技术指导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成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积极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九)扩大全民健身宣传效果,增强全民体育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开办专栏,兴办讲座,播发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画,出版科普图书、音像制品,加强全民健身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广泛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切实营造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浓厚社会氛围。西藏电视台、西藏人民广播电台应当安排专门时段播放广播体操、健身操(舞)、民族锅庄舞等普及健身活动的节目。

(十)发展体育休闲服务业,引导城乡居民体育消费。适应群众体育健身需求,积极探索全民健身新方式,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户外运动,促进体育与文化、教育、旅游、医疗保健相融合,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登山运动、体育产业协调发展,提高体育服务水平,满足群众体育消费需求。

(十一)注重科技兴体,提高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进行城乡居民日常体质测定和科学健身指导。探索、研究、推广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体育健身新项目、新方法。

(十二)加强法制建设,提高依法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治体的能力,推进全民健身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加大体育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组织实施

(一)本计划是西藏自治区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各部门、各行业也要制定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及行业系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保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社会效果。

(二)本计划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西藏自治区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西藏自治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成立全民健身工作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协调全区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本行政区域相应的全民健身工作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当地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工作。本行政区域的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推行当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各部门、各行业也可成立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领导协调机构。

(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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