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K3984687-7/2010-00196 文      号 藏政发〔2010〕55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0-10-09 09:49:00

时间: 2010-10-09 09:49:00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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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地震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震减灾事业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为贯彻落实好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

我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突出重点、全面防御,健全体系、强化管理,社会参与、共同抵御”的工作策略,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切实加强全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不断提高全区防震减灾综合能力,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全面推进建设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生态西藏的伟大事业而努力奋斗。

我区防震减灾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到2020年,全区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基本烈度的能力。逐步实现有重点的全面防御,预测、预防、救助全方位的综合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抗御地震灾害的工作格局,努力完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和救助保障体系。

二、努力提升我区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一)建立健全区、地(市)两级地震监测台网运行机制。在“十一五”项目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和完善全区数字化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同时,要加强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管理,不断引进新的观测技术和方法,形成覆盖全区并与邻省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系统。

(二)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加快推进地震宏观速报网、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三网一员”建设,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

(三)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工作,制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工作方案,强化震情监视与跟踪,全面做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

(四)切实加强地震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各级地震部门要严密监视震情变化,努力捕捉地震前兆信息,加强对我区地震地质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的研究。

三、加强震害防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减灾能力

(一)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土规划和城乡规划中,要按照全国地震区划图,充分考虑潜在地震危险性,科学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必要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并纳入行政审批序列。

(二)切实加强农牧民安居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要求,切实提高农牧民安居工程的地震安全质量,切实把抗震设防知识普及到乡(镇)、村,做到家喻户晓,使农牧民群众把建设安全民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自觉行动。地震、农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发适应我区不同地区农牧民居的抗震设防样板,对已经建成的农牧民安居工程逐步进行抗震加固。

(三)切实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相对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新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符合中国地震局《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有关规定,确保新建校舍、医院达到设防要求。对现有达不到抗震设防能力要求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并进行抗震加固。

(四)全面提升电力、通信、水利、交通等生命线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严格落实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要求。努力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输油气管线、矿山等重大工程的抗震能力。加强对危险路段、桥梁的整治改造。完善运输网络,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巨大灾害的防御能力。

(五)积极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研究。加强地下活动隐伏断层的探测工作,强化地震小区划工作。2015年以前,完成林芝、昌都、山南、日喀则等地区重点城镇的活断层探测和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对于处在地震活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六)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地震局要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我区抗震设防管理程序。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要求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强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四、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市)两级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健全指挥调度、协作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加强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等系统建设,为抗震救援指挥决策提供技术信息支撑。

(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160号)要求,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协调一致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适时组织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检验反应能力,使地震应急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增强可操作性。

(三)整合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快速反应能力。充分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医疗卫生、通信等救援力量,发挥社区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作用,形成社会基础广泛、协调统一的地震灾害救助力量。自治区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和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四)加强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队(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总队)及各地(市)、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建设,结合实际逐步完成专用救援设备的配置和更新。不断强化专业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救援能力和技术水平。

(五)积极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利用现有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保一旦发生大的地震灾害,即可就地利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配置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六)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建设。加强自治区、地(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完善跨地区物资储备、调拨、配送机制。

五、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

不断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宣传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的修订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事件,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六、加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公民防震减灾意识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大地震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的长效机制。要认真按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地震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建立我区中小学防震减灾科普工作机制,各地(市)要创建1—2所示范学校。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把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大纲,视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通过提高各级各类在校生的地震安全知识水平,推进相关知识进家庭、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农牧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教育计划,切实提高我区公众地震安全和应急避险技能。

(三)各级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以及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增强社会民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御地震灾害的局面。

(四)各级地震部门必须加强对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导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演练等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一)加强地(市)、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健全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不断推进全区防震减灾事业的整体协调发展。各地(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加强地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县(市、区)要明确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部门,不断推进本地区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

(二)把防震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增加投入,努力提升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编制防震减灾规划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并切实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把防震减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经费投入增长机制。在基本建设、事业发展、科技进步、重点项目等专项计划中,要充分体现防震减灾需求。当前,要重点做好各级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全面落实防震减灾责任制。防震减灾是各级人民政府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管理职能,切实把防震减灾作为公共安全和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事权,健全工作体系。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终考评范围,全面落实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

(四)强化防震减灾工作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依法对防震减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和上级业务部门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进防震减灾事业快速发展。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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