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1-00289 文      号 藏政办发〔2011〕65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1-08-08 16:53:00

时间: 2011-08-08 16:5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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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1—201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我区职业病防治的必要性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宣传、指导、培训等工作,企业法律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健康意识明显提高,职业危害场所卫生条件有所改善。目前,我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主要集中在采矿、石化、建材、医药等行业。主要职业病为尘肺病、外照射或亚急性放射病、高原病、生物性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和其他职业病。由于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础差,加之体制机制不健全,工作未理顺等原因,职业病防治在“防、治、保”三个环节上基本处于刚起步阶段。

职业健康工作涉及百姓切身利益,涉及社会和谐和稳定。近年来爆发的多起职业病事件,引起了国家高度关注。我区目前虽未发生群发性职业病事件,但存在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病人,职业病防治工作离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到2015年在全球消灭尘肺病的目标差距甚远,形势严峻,仍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健全。

我区尚未认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尚未设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无法对患有职业病的人群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无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亦无法对职业场所进行合法的、有效的、定期的检测和评价,不能有效维护职业病人群应享有的工伤权益。

(二)不能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工作与经济利益的关系。

企业等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缺乏足够认识,存在重经济、轻劳动者健康的倾向,甚至存在着以牺牲劳动者健康换取经济利益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没有落到实处。大部分企业长期以来对职业病防治投入不足,职业病防治工作欠账严重,尤其是一些老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职业病防治监控管理体系。职业病防治工作还没有成为大多数企业的自觉行为,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混乱,甚至有些企业无视法律法规,不顾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安全,违法违规生产。经济高速增长和劳动者结构的变化增加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难度。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众多薄弱环节。

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相对滞后,培训方式和手段落后。职业病防治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监管行为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对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职业病监管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执法装备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落后,应急管理能力薄弱,应对重、特大事故能力有待提高。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领导,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强化依法监督,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

2.立足当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3.深入宣传,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一)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8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7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80%以上。

(二)到2015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年监测率达到5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达到50%以上。

(三)到2015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4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45%以上。

(四)到2015年,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5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75%以上。

(五)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达到7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健全监管网络,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监管的能力。

(六)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病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七)到2015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5%以上;逐步将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等高风险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职业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检查费用,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2.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藏、汉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4.做好职业病病人救治。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5.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保证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突出抓好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切实降低新发尘肺病发病率。以防治矽肺、煤工尘肺、陶工尘肺、铸工尘肺、水泥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

2.有效遏制重大职业中毒发生。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制订重大职业中毒防治指南。

3.努力控制职业性放射性危害。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性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切实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

1.开展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监测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的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等重点职业病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 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督体系。明确职业病防治监督职责,加快监管队伍建设,加强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和交通工具,改善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监管能力和水平。

3. 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使通过资质认定的综合医院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

4. 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规划,分级、分类培训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职业病诊疗能力。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5.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信息管理规范,依托已有信息传输网络或电子政务网络,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6.逐步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探索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与初级卫生保健相结合,逐步使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具备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的能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

(四)推广应用职业病防治科研成果。

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

(五)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制订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六)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探索建立适合我区情况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促进预防工作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自治区级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卫生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实行双组长制。卫生、安全监管、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卫生厅为召集单位,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规划实施的督导检查和评价工作。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有关重要指示、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制订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规划,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自治区、各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卫生行政部门:一是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二是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是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治疗;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是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是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是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2.安全监管部门:一是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有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二是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四是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五是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六是2013年前完成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摸底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3.发展改革部门: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出台产业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是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依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做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三是积极推进职工工伤和职业病预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工伤预防费管理使用规定,结合我区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研究我区职工工伤和职业病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四是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探索建立我区工伤保险预防康复制度,逐步开展工伤和职业病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促进我区工伤和职业病康复事业发展。

5.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督促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6.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和低保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重点救助。

7.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规范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财务行为,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8.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9.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的管理。

10.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涉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三)强化监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大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的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职工工资的1.5%—2.5%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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