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0-00209 文      号 藏政办发〔2010〕119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0-10-28 12:53:00

时间: 2010-10-28 12:5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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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试行)

为适应我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奋斗目标的需要,加大对外宣传工作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推动政务公开,推进新闻发布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引导国内外舆论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西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新闻发布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制度。

一、 新闻发布会的基本原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利用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本部门相关政府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的行为及加强与公众沟通的相关工作。

召开新闻发布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立足于全区工作大局,切实服务于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信息公开、真实准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尊重事实,尊重新闻规律,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积极主动、有效引导。主动及时发布新闻信息,跟踪国内外舆论,主动设置议题,加强舆论引导,澄清事实,解疑释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分级发布、归口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行政首长对新闻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新闻发言人依行政首长授权发布新闻,并对行政首长负责。

二、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公众发布的重要政策、重大部署措施和阶段性政府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出台的新政策、新措施中需要对外介绍的事项。

(三)对新闻媒体及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社会热点的事实确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场、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

(四)自治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基本事实、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

(五)针对外界对我区有关问题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统一对外说明、澄清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主动及时向公众和外界宣传、发布的重大事项。

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反自治区法规、制度和政策,不得发布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秩序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三、新闻发布会的形式

(一)计划内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每年年初根据自治区全年工作需要,制定各自全年拟举办新闻发布会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举行。

(二)计划外新闻发布会。对于在工作中出现的临时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重要信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指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或者经有关部门、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召开计划外新闻发布会的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举行。

(三)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会。突发公共事件按照《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其他形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需要发布有关新闻但不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可视情召开情况通报会、记者招待会、媒体座谈会或接受媒体专访,也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发布信息。

四、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和召开程序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是负责全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组织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指导自治区行政机关和各地(市)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新闻发布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

(三)新闻发布内容和口径的确定。一是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拟定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二是以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该部门或该单位拟定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三是答问口径的准备。每次新闻发布之前,都要由新闻发言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研究境内外媒体近期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所关注的,在发布会上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并根据问题及相关资料拟定答问口径。四是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部门对新闻发布内容和口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发布效果的评估。新闻发布以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发布单位要进行发布效果的评估。一是统计到会媒体和记者情况;二是了解媒体报道和发稿情况;三是了解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四是针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五)申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程序。新闻发布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行新闻发布会。计划内新闻发布会,按计划举行,申请单位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拟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案及材料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计划外新闻发布会,经批准后,申请单位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拟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案及材料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五、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一)主持人。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人主持。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发布单位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协商后确定主持人。

(二)发布人。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发布新闻。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申请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会,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发布人。

(三)记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通知邀请媒体记者、组织协调新闻发布会现场。以自治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记者的通知邀请及发布会现场的组织由发布单位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商定。新闻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必须遵守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职业道德,客观、真实地进行报道。

(四)材料。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应提前准备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2000字,时间不超过15分钟,如发布内容较多,应本着简洁的原则尽量压缩时间。(2)介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情况的背景材料,作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3)答问口径资料。(4)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的主持词。(5)其他宣传材料如光盘等电子资料。

(五)其他。新闻发布会场应相对固定,一般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大厅举行。每场新闻发布会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内,特殊情况例外。

六、新闻发言人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一)新闻发言人的确定。新闻发言人是发布新闻的权威人士,一般由各单位负责人担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人担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新闻发言人,由各单位指定负责人担任。

(二)对新闻发言人的基本要求。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敏锐的政治意识、坚定的政治立场、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熟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具备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

(三)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具体负责该部门新闻发布的策划、联络、协调和组织工作;参加或列席本部门有关工作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工作和政策信息;及时向媒体发布有关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信息;视情况接受或约见媒体记者采访,根据需要以发言人名义在媒体上发表谈话;审定重要新闻通稿;加强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联系沟通,认真主动地做好本部门的新闻发布工作。

(四)对新闻发言人的培训。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新闻发言人的培训。新闻发言人应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培训后上岗。

(五)新闻发言人年度登记和公布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新闻发言人按年度进行登记备案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单位新闻发言人如有变动,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七、其他

(一)自治区各地(市)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在举办新闻发布会前的7个工作日将本地(市)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相关资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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