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0-00209 文      号 藏政办发〔2010〕56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0-07-09 17:13:00

时间: 2010-07-09 17:1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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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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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司法厅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司法部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我区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法律援助队伍不断壮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立足本职、恪尽职守,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法律援助网络初步形成,为维护城镇和农牧区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处在起步阶段,存在着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不够规范、法律援助范围过窄、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不便等许多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持续深入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也随之大量增加,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任务将更加繁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确保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切实加强和推进新形势下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援助是通过向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是坚持依法治国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区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要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理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困难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标准,围绕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不断改进和创新服务方式,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按照中央“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法律援助纳入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总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总目标是: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提供能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网络进一步健全,质量进一步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进一步增加,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物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壮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

二、高度关注民生,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一)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实,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刑事辩护、诉讼代理以及非诉讼代理等方式,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涉及基本生存、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特别要围绕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好城镇低保户、农牧区贫困户、农牧民外出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专线咨询工作,为群众解疑释惑。

(二)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立足西藏特殊区情,在认真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时,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从以下几个方面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一是请求给予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二是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三是涉及婚姻纠纷的;四是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五是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六是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七是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可以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适度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适度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努力做到“应援尽援”,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一是城乡居民中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人员;二是作为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的人员;三是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四是农村“五保户”人员;五是重残、智残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六是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员;七是其他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农牧民工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

(四)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措施,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平台,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渠道,简化法律援助服务审查程序。一是按照优质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建立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案件质量跟踪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回访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二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接待场所和设施建设,完善无障碍接待设施。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建立受援人联系制度,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三是按照完善异地维权机制的要求,健全县(市、区)间的协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水平,降低群众维权成本,提高服务效果。四是按照快捷高效的要求,努力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要努力探索和逐步实现对全区法律援助业务进行联网管理,实现网上解答法律咨询、处理法律援助申请、查询统计数据、远程业务监督等功能,减少工作环节和维权成本。

(五)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将调解优先原则落实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正确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对于社会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通过法律援助工作及时掌握分析社情和舆情,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为政府管理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努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

(一)加大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投入力度。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建设,将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投资建设规划,逐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助渠道,努力探索多种方式筹集法律援助资金,切实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问题。

(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配齐配强法律援助人员。一要建立健全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依托乡(镇)司法所建设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推行村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拓宽申请渠道,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申请法律援助。二要尽快解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编制,为法律援助事业配备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人员。三要广泛建立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要组织者,以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广大律师为主导,以社会团体和相关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为补充,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广泛参与,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二)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培训力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队伍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打牢为民服务的思想基础,认真学习法律政策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教育和引导法律援助人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通过学习教育和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法律援助队伍。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不断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要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目标管理,实行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考核。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教育、工商、档案、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律师协会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二)切实发挥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要不断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律师协会积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督促律师和法律援助服务人员自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培训和考核。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要建立符合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的法规和规章,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覆盖农牧区和城镇街道社区的服务网络,实行动态法律援助服务制度,实行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回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鼓励律师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志愿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共同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为法律援助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与法律援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协作措施,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探索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衔接机制,共同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从机构建设、人员管理和经费保障上予以支持,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各级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等相关部门要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调查取证等,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大力加强与法院和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完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使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有序通畅。

(四)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和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使更多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地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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