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 ||
索引号 | 00001434900992265-0/2016-0014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6-11-24 11:05:00 |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目录,114项)
职权类别及数量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数量 | 备注 |
行政许可(18项) | 1 |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
2 | 典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
3 |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 | |||
4 | 对外劳务合作资格核准 | |||
5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
6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 | |||
7 | 食盐批发许可 | |||
8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
9 | 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核 | |||
10 | 境外投资核准 | |||
11 | 食盐准运许可 | |||
12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核 | |||
13 |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 |||
14 | 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 | |||
15 | 开办制盐企业审批 | |||
16 | 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 |||
17 |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
18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 |||
行政处罚(60项) | 19 | 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
20 | 对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 |||
21 | 在缺碘地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 |||
22 | 对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 |||
23 | 对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企业的处罚 | |||
24 | 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的处罚 | |||
25 | 对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未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的企业购进食盐的处罚 | |||
26 | 对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工业、农业用盐;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 |||
27 | 对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处罚 | |||
28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处罚 | |||
29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卡与服务管理和资金管理以及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规定的处罚 | |||
30 | 对零售商违规开展促销活动的处罚 | |||
31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32 | 对市场未按规定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认证标志的;未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
33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行为的处罚 | |||
34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违反质量、安全、应急管理等行为的处罚 | |||
35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违规承揽工程项目、投标、签订协议、分包或者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 |||
36 | 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处罚 | |||
37 | 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处罚 | |||
38 |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 |||
39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
40 | 对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
41 | 对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42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行为的处罚 | |||
43 | 对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行为的;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 | |||
44 | 对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行为的处罚 | |||
45 | 对典当行违规进行资金借贷和资产比例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 | |||
46 | 对违规执行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和当金利率行为的处罚 | |||
47 | 典当行未按规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行为的处罚 | |||
48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
49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 |||
50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处罚 | |||
51 | 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 |||
52 | 对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 | |||
53 | 对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或者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 |||
54 | 对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处罚 | |||
55 | 对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 |||
56 | 对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采购酒类商品时未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单据的处罚 | |||
57 | 对已取得自治区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对于整改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处罚 | |||
58 | 对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隐瞒真实情况的;提供虚假材料的;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处罚 | |||
59 | 对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流动销售散装酒的;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未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未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的;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酒类商品未按规定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的处罚 | |||
60 | 对成品油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
61 |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 |||
62 | 对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
63 |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
64 |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标的处罚 | |||
65 |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虚假招标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 |||
66 |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擅离职守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的;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
67 |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过程中,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的处罚 | |||
68 |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在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不按照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处罚 | |||
69 |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处罚 | |||
70 |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 |||
71 |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违反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处罚 | |||
72 |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在境内未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 | |||
73 | 对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任何形式转让《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处罚 | |||
74 | 对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处罚 | |||
75 | 对已取得承包工程资质的企业不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条件的企业的处罚 | |||
76 | 对网络零售第三方经营者未按规定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的处罚 | |||
77 | 对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78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行政检查(4项) | 79 |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检查 | ||
80 | 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 |||
81 | 对流通领域食品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
82 | 对拍卖企业监督核查 | |||
行政确认(5项) | 83 | 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认定 | ||
84 | 自治区级科技兴贸创新基地认定 | |||
85 | 新注册国际招标机构的确认 | |||
86 | 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证签发 | |||
87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 | |||
其他类(27项) | 88 | 对外贸易经营备案 | ||
89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备案 | |||
90 | 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 | |||
91 |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非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 |||
9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备案 | |||
93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审核 | |||
94 | 对零售商促销活动内容进行备案 | |||
95 | 直销企业培训考试核查 | |||
96 | 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申请初审 | |||
97 | 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备案 | |||
98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特殊招标项目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情形的审查 | |||
99 | 进出口商品配额审核 | |||
100 |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情形的审查 | |||
101 | 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审核 | |||
102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情形的审查 | |||
103 | 核实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申请 | 审核转报 | ||
104 | 办理进口或者出口的商品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管制范围证明审核 | 审核转报 | ||
105 | 国家级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初审 | 审核转报 | ||
106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因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重新组织招标的项目备案 | |||
107 | 对依法必须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及评标情况的备案 | |||
108 | 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督 | |||
109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 |||
110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 |||
111 |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 | |||
112 | 进出口许可证核发 | |||
113 | 食盐边境贸易经营审批 | |||
114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审核(地方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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