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暂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060 文      号 山政办发〔2016〕79号
发布机构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5-12 14:14:00

时间: 2017-05-12 14:1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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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山南市大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暂行)》和《山南市大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山南市大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激发广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共山南地委山南地区行署关于“十三五”时期“十大民心工程”的实施意见》(山委〔2016〕1号)精神,结合山行发〔2012〕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考入全日制计划内区内外大学本科、专科的山南籍农牧民子女(含非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子女)、山南籍干部职工子女,本科毕业后直接考上(应届毕业考取全日制就读)硕士生、博士生的山南籍学生。

第三条 资助对象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纪守法,努力学习。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取消资助资格:

1.参与分裂活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被司法部门依法刑事处理;

3.在校期间自动退学、勒令退学或受到开除处分;

4.不按时提交学期入学注册证明;

5.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第五条 经费来源

本办法资助资金由市、县(区)本级财政对教育投入25%资金分级承担。以各县(区)上一年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基数,县(区)本级财政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市、县(区)4:6比例承担;县(区)本级财政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按照市、县(区)6:4比例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发放

第六条 资助标准

山南籍农牧民子女(含非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子女)区外本科每生每年10000元,区外专科每生每年8000元,区内本科每生每年8000元,区内专科每生每年6000元;山南籍农牧民子女(含非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子女)按照当年西藏自治区招生计划就读免补专业的(不分本专科、区内外),每生每年资助5000元;普通高考考入国民教育全日制计划内区内外大学本科、专科山南籍干部职工子女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应届毕业直接就读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第七条 除上述资助对象外,如当年考生中有孤残学生、因公殉职子女的,不分农村和城镇户籍,不分区内外,按照本科、专科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每生每年10000元、专科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八条 资金发放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具体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资助资金按学年发放。

第三章 资金监督及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在市、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体系,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及时向社会各界公示资助对象、资金兑现等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定期对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资金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教育领导任组长,市教育、财政、审计、纪检、公安、民政、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全市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资助对象的统计、户籍确认、资格审查、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区)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细化分工,认真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资助专项统计,全面掌握资助对象和受助人数,及时审核受助学生资格,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资助统计、审核、公示、确认等前期工作,12月10日前完成资助资金的拨付兑现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并将该项资金列入财政、教育年度经费预算,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大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每年高考招生特殊时段,广泛宣传大学生资助政策,做到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资助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资助农牧民子女上大学实施办法的通知》(山行发〔2012〕8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山南市大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南市大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资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资助范围

1.山南籍:指父母(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和子女户籍均在山南市。

2.农牧民子女:指父母双方和子女户籍均为农业户口。

3.干部职工子女: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工勤人员(含固定工人和合同制工人)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包括在职、退休和去世)的子女。包括在本市服役且子女户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本人及子女户籍均在本市的自主择业军官和军队退休士官子女。

4.贫困家庭子女:指家庭经济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子女(需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

5.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经济组织。

6.非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子女:指父母双方或单亲父母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属于城镇灵活就业或未就业者,且父母和子女户籍均为非农业户口(需提供父母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社区证明和户口本)。

此条中城镇居民单亲父母,指城镇居民夫妻中配偶死亡或子女无另一方法定抚养人,父母及子女属于非农业户口,且子女户籍随父母。

7.子女:指夫妻婚生子(含离异家庭子女)、再婚继子女、领(收)养子女和依法确定具有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

①婚生子女:指夫妻双方在法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

②再婚继子女:指再婚夫妻双方中配偶依法取得监护权,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且户籍随本人的子女,继子女户籍须在本市(需提供再婚结婚证、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街道、村组证明)。

③领(收)养子女:指在民政部门依法办理领(收)养手续且被颁发《领(收)养证》,户籍在领养人名下的子女(需提供《领(收)养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非婚生子女:指未在民政部门履行法定结婚手续所生,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具有血缘关系,依法取得监护权和履行抚养义务,且户籍随本人的子女(需提供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证明、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街道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8.离异家庭子女:指夫妻离异,一方依法取得监护权,且户籍在本市的子女(离异家庭子女随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和本人户籍性质。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街道、村组证明)。

9.残疾学生:指因身体残疾在残联部门取得第二代《残疾证》的学生。

10.孤儿:指父母双方均已去世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由国家机关、村居、社区或其他亲属为法定监护人且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需提供民政部门和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居、街道、社区证明及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1.因公殉职家庭子女:指父母(监护人)在履行职责(义务),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牺牲或死亡,被相关部门追认为烈士或确认因公死亡家庭子女(需提交父母所在单位和民政、人社部门证明)。

第三条 资助对象

高中应届毕业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不含对口高职考试),考入全日制计划内区内外本科、专科的大学生;应届毕业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或被高校推荐免试就读或连读研究生的学生(攻读在职、函授研究生者,不享受资助);《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资助农牧民子女上大学实施办法的通知》(山行发〔2012〕88号)规定享受资助的2013-2015年在册农牧民子女。

第四条 资助标准

1.农牧民子女、干部职工贫困家庭子女、非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子女就读非免补专业的,区外本科每生每年10000元,区外专科每生每年8000元;区内本科每生每年8000元,区内专科每生每年6000元。

2.农牧民子女、干部职工贫困家庭子女、非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子女就读免补专业的,根据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不分本专科和区内外,每生每年资助5000元。

3.残疾学生、孤儿、因公殉职家庭子女,不分农村和城镇户籍、不分区内外,按照本科、专科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每生每年10000元、专科每生每年8000元。

4.应届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考入全日制计划内区内外本科、专科的干部职工子女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

5.应届毕业就读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分家庭类型,按就读不同阶段标准执行,就读硕士研究生阶段每生每年15000元,就读博士研究生阶段每生每年20000元。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被资助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

第六条 提交学生本人及父母户籍证明和父母工作证明:

1.申请资助的学生须提交一份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及父母户籍证明。

2.非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子女须提交一份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一份父母工作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和主要领导签字的工作证明。

3.干部职工子女须出具一份学生父母所在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工作证明(不论户籍,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就地审报)。

4.硕士生、博士生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以高考户籍为准),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和硕、博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件。

5.受助学生为孤儿的,须提供当地乡镇(或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市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6.受助学生为残疾的,须提供残疾证和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7.受助学生为烈士子女的,须提交学生父母生前所在单位证明和烈士证明书颁发单位相关证明。

8.受资助学生每学期开学一周内,需将入学注册证明通过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回户籍所在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核准后方可享受资助,否则取消该生受助资格(学期证明内容:学校名称、院系名称、专业名称、学生姓名、学号、注册情况、注册时间、所在年级、经办人签字、院系盖章)。

9.凡因身体等原因本人提出转学,经有关学校和教育部门同意,办理完转学手续后,须提交转学审批表证明复印件、转出学校证明、接受学校证明和接受学校学期注册证明。转学后按转入地标准资助。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须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申请资助的硕士研究生须提交录取通知书和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申请资助的博士生须提交录取通知书和硕士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及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由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教育局负责分年度归档,相关原件审核确认后退还学生本人,以免丢失。

第四章 审批及发放程序

第八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教育局要在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资助办法》中规定的资助对象,收集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每年的11月10日前,完成受助学生各项资料的审核、确认;12月10日前完成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 资格审查

1.户籍审查。学生及学生父母户籍审查工作由市、县(区)教育局协调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辖区范围内学生、家长提交的户籍证明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加盖户籍审查公章确认,并对审查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2.录取通知书审查。市教育局以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教育局提供的资料为基础,以当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库为依据,按照学生提供的录取通知书,对我市考入全日制计划内区内外大学专科、本科学生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最终审定资助大学生实际人数。

3.干部职工子女父母工作证明审查。市、县(区)教育局负责审查各单位提供的受助学生父母工作证明,如所出具的证明资料不规范或不能全面反映父母工作性质的,须退还相关材料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困难家庭子女资格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查。

4.孤儿、残疾学生和因公殉职子女相关证明,由证明出具单位再次确认盖章后,方可享受本资助政策。

5.因当年招生计划未录满,在超出资助统计时间后,被补录到符合资助范围高校的学生,需提供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出具的确认证明。

第十条 发放年限

以当年新录取专业学制年限为标准。受助学生在国家规定学制期限内,因自身原因留级、休学、就读预科、实行弹性学制或其他原因延长学习时间和弹性学制期间,不享受资助。凡转学制(本科转专科等)的,按所转学制后类型资助。

第十一条 资金发放

根据户籍、录取通知书、父母工作证明、毕业证等最终的审查结果,以县(区)、市直部门为单位在市教育局进行审核,市教育局在每年(学期)收到学期入学注册证明后,完成信息登记,确认无误后,按照资助标准将资金拨付到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教育局,由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教育局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资助资金发放到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手中。各县(区)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县(区)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总结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市教育局要分类建立当年新录取学生花名册,实行专人管理,建档保存。分类方式:按身份分类为农牧民子女、非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子女、干部职工子女、孤残学生及因公殉职子女共四类,在每类型中又分为区内专科、区内本科、区内研究生,区外专科、区外本科、区外研究生。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本办法资助资金由市、县(区)本级财政对教育投入的25%资金分级承担。以各县(区)上一年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基数,县(区)本级财政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市、县(区)4:6比例承担,县(区)本级财政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按照市、县(区)6:4比例承担。

第六章 资金监督及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资助办法》规定,按照政府主导原则,在市、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体系,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定期对资助资金发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资金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并将该项资金列入财政、教育年度经费预算,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资助工作的统筹管理。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教育局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具体完成《资助办法》规定的工作任务,及时向社会各界公示资助对象和资金兑现落实情况,坚决杜绝缓发、挪用、冒领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各单位负责将受助学生申请表、录取通知书、户口本复印件、公示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受助学生录取通知书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八条 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财政、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细化分工,认真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资助专项统计和学生相关资料审核认定,全面掌握资助对象和受助人数,及时审核受助学生资格,如期完成资助统计、审核、确认等前期工作,由市教育局进行最终确认,确保该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做到应助尽助。

第十九条 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及其家庭,应对所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追回所有资助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大学生资助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因各种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缓报、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资助资格确认错误的,由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教育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市教育局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教育领导任组长,市教育、财政、审计、纪检、公安、民政、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全市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资助对象的统计、户籍确认、资格审查、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大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每年高考招生的特殊时段,广泛宣传大学生资助政策,做到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资助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处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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