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民宗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007 文      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民宗委 发布日期 2017-08-17 17:15:00

时间: 2017-08-17 17:15:00 来源:

背景色:

民族事务方面

信访事项一:申请区民宗委政府信息公开或对区民宗委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工作中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

(一)申请信息公开

1.根据工作、学习和研究等需要向区民宗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2.决定途径

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处理建议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区民宗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委办公室将信息公开申请转交相关处室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区民宗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区民宗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区民宗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就信息公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民宗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藏政办发〔2015〕64号)。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民宗委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存在异议,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自治区人民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将延期原因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将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加盖行政复议专用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治区人民政府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信访事项二:区民宗委有关劳动人事争议

(一)区民宗委机关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

2.法定途径

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等。

(二)区民宗委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对单位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

2.法定途径

内部申诉、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三)区民宗委聘用临时性用工的劳动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

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信访事项三:有关检举控告、申诉、批评与建议

1.举报内容

对区民宗委党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区民宗委机关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对区民宗委机关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

2.法定途径

纪检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

4.处理建议

收到举报信件后,根据举报内容,由区民宗委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对实名举报信件,调查结束后,应将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

宗教事务方面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请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宗教事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宗教事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1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2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申请、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审批

  3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堆等宗教建筑物审批

  4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5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二)不服宗教事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宗教事务部门对下列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处罚依据

1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

责令改正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1款

2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1款

3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主办的宗教团体、寺庙(清真寺、天主教堂)负有责任的

撤销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2款

4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3款

5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3款

6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为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7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等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8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9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10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行为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11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为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12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13

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14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为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15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行为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16

违反《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规定,修建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堆等宗教建筑物的行为

责令纠正,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

17

违反《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规定,擅自改建、扩建、修复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

18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规定,擅自举办学经班的行为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第五十条

19

违反《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规定,跨区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20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规定,擅自举办跨区域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

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人员。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20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规定,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教、发展信徒等宗教活动的行为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

20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2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23

寺庙违反《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规定,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的行为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寺庙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4

寺庙违反《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规定,未实行民主管理的行为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寺庙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5

寺庙违反《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规定,强迫未成年人住寺的行为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寺庙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三)宗教事务部门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

2.法定途径

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要求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清单第一部分“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中,第二项“不服宗教事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表中所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二)检举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区党委“约法十章”及区民宗委党组相关规定等行为。

2.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宗教事务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宗教事务部门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区党委“约法十章”及区民宗委党组相关规定等行为。

2.法定途径

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宗教事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宗教事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无障碍

关怀版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APP

//是否显示作废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