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8年4号)(省抽)
索引号 000014349/2018-00004 文      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食药局 发布日期 2018-09-04 15:58:00

时间: 2018-09-04 15:5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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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2018年第二季度省本级监督抽检任务中抽检了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蜂产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19大类食品941批次样品,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完成检测941批次,检出不合格食品28批次,具体检验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抽检情况
  抽检粮食加工品7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50批次、调味品6批次、肉制品47批次、乳制品25批次、饮料43批次、方便食品6批次,其中有1批不合格、酒类16批次、蔬菜食品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3批次、糕点4批次、蜂产品9批次,其中有1批不合格、保健食品3批次、食用农产品461批次,其中13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餐饮食品259批次,其中不合格13批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1.噶尔县正天生活超市(狮泉河镇文化路3号)销售的蜂蜜,氯霉素检出量0.48,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测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2.狮泉河镇好多多超市(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文化路4区)销售的泡椒牛板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量6.04g/kg,标准规定≤1.6 g/kg,检测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3.综合市场41至42摊位(那曲县拉萨路综合市场)销售的韭菜,毒死蜱检出量0.157 mg/kg,标准规定≤0.1 mg/kg,检测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4.巴宜区八一镇福建闽发海鲜批发部(巴宜区八一镇福建路农贸市场街9号)销售的鲈鱼(淡水),磺胺类(总量) 检出量2393.1μg/kg,标准规定≤100μg/kg,检测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5.扎其乡新鲜蔬菜店(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农贸市场)销售的芹菜,毒死蜱检出量0.198 mg/kg,标准规定≤0.05 mg/kg,检测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6.西藏拉百商贸有限公司东郊商业综合楼(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拉萨市纳金路11号)销售的西芹,甲拌磷检出量0.74 mg/kg,标准规定≤0.01 mg/kg,检测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7.昌都市卡若区鲜肉蔬菜店(西藏昌都市卡若区马草坝电影公司门面)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量0.13 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测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8.巴宜区八一镇罗红蔬菜摊(巴宜区八一新城农贸市场蔬菜区3-5 8-10号摊)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量0.18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测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9.拉萨市恒源德食品有限公司贡嘎分公司(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吉雄镇然麦路武装部大院后1650号)销售的猪肾,磺胺类(总量)检出量168.2μg/kg,标准规定≤100μg/kg,检测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10.拉萨龙昊商贸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桑木村东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7-097号)销售的柴鸡蛋,氟苯尼考检出量18.47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测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11.巴宜区八一镇舒氏干杂摊(巴宜区八一镇珠江农贸市场干杂区6号)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检出量48.60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测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12.林芝百益超市有限公司(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珠海路工布老街132号一楼、二楼)销售的西芹,毒死蜱检出2.86 mg/kg,标准规定≤0.05mg/kg,检测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13.那曲县综合市场61号摊位(那曲县综合市场(拉萨中路))销售的菠菜,毒死蜱检出0.37 mg/kg,标准规定≤0.1mg/kg,检测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14.昌都市卡若区鑫材冷冻店(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中路菜市场121、122号)销售的鸡胸肉,替米考星检出202.3μg/kg,标准规定≤75μg/kg,检测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15.昌都市卡若区互惠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中路卡若国际二期负一楼)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0.094 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测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16.阿里地区狮泉河镇骨里香小吃销售的包子,铝的残留量超标,标准规定应小于100mg/kg。检测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17.阿里地区狮泉河镇朗塞德吉林茶馆销售的油炸肉包,铝的残留量超标,标准规定应小于100mg/kg。检测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18.昌都市卡若区三合牛肉面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超标,标准规定应小于100mg/kg。检测机构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19、餐饮食品不合格样品涉及油炸面制品(自制)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属于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油炸面制品(饮)5批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属于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复用餐饮具(餐饮环节)7批次,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属于其他微生物超标。
  20、馒头、花卷等发酵面制品(自制)中铝的残留量超出参考值25 mg/kg,可能是个别企业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比如明矾),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明矾(硫酸铝钾)本身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对上述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时,请及时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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