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006 文      号 藏政办发〔2019〕18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9-03-26 12:55:00

时间: 2019-03-26 12:5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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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26日

西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安排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精神,立足西藏实际情况,现就自治区与地(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主要矛盾,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求好、补齐短板工作总基调,正确处理好“十三对关系”,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自治区和地(市)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规范自治区与地(市)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医疗卫生、生活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自治区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全面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准确领会和把握中央推进改革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在坚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确定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的规定和授权范围,立足于西藏实际,认真履行地方政府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时调整国家基础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差别化分担。充分考虑各地(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较大的区情,自治区承担的支出要有区别,体现向困难地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倾斜,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和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三)主要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改革方案》明确,首先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8项。目前,首先纳入我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的共六大类10项,其中:自治区全额承担2项,按比例分担4项,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的4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国发〔2016〕49号文件和《改革方案》,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自治区和地(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实施方案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我区实际,可实施的为六大类10项:一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就业1项。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三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四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五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六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二)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

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和调整,所需资金按中央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按照《改革方案》,目前中央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4项。原则上我区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对个别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自治区在中央规定范围内和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并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执行。

对中央授权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的事项,包括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2项,由自治区制定保障标准,原则上地(市)不得提高标准,确需提高的,应在确保自治区确定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财力实际适当稳妥调整,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地(市)自行负担,并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对基本公共服务就业、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4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统一标准的事项,根据具体项目内容,分别由自治区和地(市)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地(市)应结合财力实际制定标准,并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中央或自治区暂未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待中央和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后,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标准并结合实际调整。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自治区与地(市)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具体明确和规范如下:

1.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由自治区全额承担地方支出责任。

2.自治区与地(市)按比例分担。受灾人员救助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暶2,第二档为7暶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基础养老金高于中央部分)、困难群众救助2个事项,均为8暶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剔除中央财政补助),第一档为6暶4,第二档为5暶5。

3.自治区与地(市)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事项。医疗救助、残疾人服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4个事项,自治区财政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按照保持现有自治区与地(市)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自治区与地(市)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按照中央统一安排部署,在中央设立分类分档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中央和自治区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推进地(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自治区财政要加强对地(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各地(市)要参照本实施方案,推进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各地(市)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地(市)与县(区)政府的支出责任,加强地(市)统筹,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给县(区)政府承担。县(区)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上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部门管理职责。各地各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高度,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治区财政在落实自治区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地(市)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地(市)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地(市)财政要确保地(市)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地(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项目预算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要按照财政部安排部署,根据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地(市)财政部门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附件:西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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