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229 文      号 藏政办发〔2019〕43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9-08-21 12:36:00

时间: 2019-08-21 12:3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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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7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实施健康西藏战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全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18号)精神,现就医疗卫生领域自治区与地(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求好、补齐短板工作总基调,正确处理好“十三对关系”,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地(市)、县(区)财政关系的要求,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西藏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形成自治区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自治区与地(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重点,人人公平享有。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所关心的重点问题,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大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完善生育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坚持遵循规律,贯彻中央决策部署。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自治区与地(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准确领会和把握中央推进改革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在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确定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的规定和授权范围,立足于西藏实际,认真履行地方政府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标准合理,稳步提升保障水平。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在国家基础标准上适时调整地方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承担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市)、县(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财力差异较大和医疗卫生服务成本高的区情,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向困难地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倾斜,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二、主要内容

按照藏政办发〔2019〕18号文件和实施《“健康西藏2030”规划纲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分别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是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由中央财政承担),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自治区结合地(市)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将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明确为自治区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落实中央财政确定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承担,超出中央核定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支出责任实行自治区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那曲、阿里2个地(市),自治区分担60%;第二档包括拉萨、日喀则、昌都、林芝、山南5个市,自治区分担50%。

2.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市)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对地(市)转移支付资金。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农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除上述2个项目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自治区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对地(市)转移支付资金。地(市)、县(区)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地(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地(市)、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或地(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或地(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藏医药临床优势培育、藏医药传承与创新、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藏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自治区与地(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地(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及地(市)、县(区)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对地(市)、县(区)转移支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地(市)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市)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可以在确保自治区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自治区基础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地(市)财政负担。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地(市)标准高于国家与自治区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配套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自治区与地(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将自治区与地(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完善地(市)以下分担机制。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的要求,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地(市)以下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地(市)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地(市)级支出责任,避免将过多的支出责任交给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重点保障卫生健康支出,承担医疗卫生领域组织落实责任。 

(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自治区、地(市)、县(区)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各级各部门要落实支出责任,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地(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今后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时,体现医疗卫生领域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各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推动将地(市)、县(区)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西藏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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