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十五家单位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079 文      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08-30 12:18:21

时间: 2021-08-30 12:18:21 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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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十五家单位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投入机制,推动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细则》。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3日

西藏自治区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投入机制,推动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持续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确保脱贫县区资金保障能力与任务需求及财力状况相适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第三条 2021-2023年,在全区74个县区延续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每年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2024-2025年,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纳入整合资金范围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涉农资金按原渠道下达,由县区根据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自行整合,实行“四到县区”管理。

第二章 统筹整合工作原则

第五条 统筹整合工作原则。

(一)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自治区、地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其中,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下达。

(二)县级主体、上下联动。过渡期,脱贫县区根据本地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承担资金安全、规范管理、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自治区、地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政策、下达资金、完善整合制度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作有效衔接作为重中之重,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重点支出,兼顾强边、固边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第三章 统筹整合资金范围

第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一)中央层面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二)自治区层面资金。包括: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不含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部分);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旅游发展资金;强基惠民工作经费(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部分)。

(三)地市、县区层面资金。地市、县区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的本级涉农财政资金,参照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自行研究确定。

(四)结余结转资金。自治区、地市、县区结余1年以上和结转2年以上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统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七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及各省(市、央企)援藏资金不纳入整合范围,但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四章 统筹整合资金安排

第八条 自治区、地市在安排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资金分配重要参考因素,设置差异化标准予以倾斜,尽可能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资金分解直接到县,便于县级统筹整合。对不宜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明确到县整合规模。

第九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比例,原则上提前下达资金比例不低于单项转移支付当年预算安排的70%。自治区收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至地市、县区。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至地市、县区。

第五章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条 地市、县区要逐级建立项目专家论证机制,建立健全项目专家库,对项目立项、项目申报、项目入库等实行专家审查论证,并出具审查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坚持群众参与,乡村自愿申报,向县区提出项目申请书。项目承担主体需具备良好的运营能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产业发展前景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等因素。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主体,不得申请统筹整合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 脱贫县应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未经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审查意见的项目不得入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从项目库中选择,未进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使用整合资金。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凝聚支持合力。

第十三条 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需进行备案审查。按照项目归口原则,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开展审查论证,论证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

统筹整合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度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项目投资额度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本数),报地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项目投资额度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审查,并逐级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统筹整合资金支持产业项目投资额度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项目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3000万元以下的(不含本数),报地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项目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审查,并逐级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和自治区行业部门对审批权限或备案审查机制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脱贫县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部门专项规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情况,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即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范围)提出包括目标任务、资金整合、建设内容、组织保障、利益联结等在内的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并逐级报备进行合规性审核。在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脱贫县报备的整合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印发实施。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支持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项目的,经本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上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按程序报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纳入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的产业发展项目,需严格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第六章 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纳入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在整合范围内打通使用、统筹安排。整合后的资金可按规定用于农业生产、农畜产品加工、小额信贷贴息、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民族手工业、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岗位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各县区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发展项目,培育和壮大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支持的小型高原农牧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等到村到户项目,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模式;对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实施的项目主要采取“滚动回收”、经营主体投入(含金融贷款)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等投资模式,压实经营主体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采取“滚动回收”模式的产业项目,年回收金额根据市场上同种类型的产业项目平均年收益率确定;对采取“经营主体投入(含金融贷款)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模式的产业项目,政府补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第二十条 产业发展项目收益资金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持产业发展项目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分项目类别,按相关管理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论证审查、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实行分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统筹整合资金当年预算执行进度不得低于80%,并在下年度8月底前完成全部支出(质量保证金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地市、县区应及时组织资金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工程建设类项目应及时开展竣工决算。项目工程质保期到期后,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项目无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项目施工单位申请拨付质保金,项目施工单位自收到通知后超出3个月未申请拨付的,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盘活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合格后,严格按照扶贫产业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及行业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避免权属不清晰和产权纠纷。

第七章 统筹整合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纳入年度统筹整合范围、编入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的相关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按统筹整合资金管理规定开展日常监管及考评工作,资金使用不再执行原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纳入原资金考核范围开展相关考评工作。县区财政部门会同行业部门根据本县区统筹整合实际,于每年9月底前向上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相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地市财政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情况后,于10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相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提高统筹整合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自治区、地市应将政策规定、办法制度、资金安排下达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县区及时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县区、乡镇、村居及时将本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责任人、项目建设预期等情况公告公示。

第二十七条 各地市指导县区及时修订完善本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落实县级整合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县区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整合资金使用台账。地市相关部门要指导县区做好整合资金项目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项目进展、绩效管理、群众受益等情况,定期向自治区相关部门汇总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绩效实行分级考评。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市进行绩效考评,对部分县区进行重点抽查考评。地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所辖县区进行绩效考评,形成绩效考评报告报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县区进行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并对乡(镇)进行绩效考评,形成绩效考评报告报地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本级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 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推动资金管理从“重投入”向“重结果”转变。各类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填报要力求细化、量化,反映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的产出和效果,指标值要量化到具体数值,无法量化到具体数值的要简明扼要描述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

第三十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预算一同批复至行业主管部门或资金使用单位。年度终了,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行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政府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实施多元监督检查。地市、县区充分发挥属地监管优势,努力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积极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党支部第一书记作用,把监管整合资金纳入工作考核指标,强化基层一线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加大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及整合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三条 地市、县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应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对恶意套取涉农资金,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或挤占、截留、挪用、贪污侵占等违规使用整合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60号)同时废止。

附表:中央和自治区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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