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1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批)预算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084 文      号 藏财资环指〔2021〕31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09-28 12:00:38

时间: 2021-09-28 12:00:38 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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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1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批)预算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林科院: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支持全区林业改革发展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修复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1〕77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1〕82号),现就下达你局中央财政2021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下达

经认真研究并商自治区林草局,现下达你局中央财政2021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批) 万元。资金分配方案以及年终收支功能科目、经济科目详见附件,资金绩效目标另行下达。

二、有关要求

(一)落实好参照直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21〕9号)规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列入参照直达资金管理,请及时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录入指标、参照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并做好后续预算下达等相关工作。

(二)及时分解下达预算指标并做好资金项目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你局接此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相关县(区),并将资金分解下达文件及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要督促县(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管理资金,落实项目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严格对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会同本级林草部门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跟踪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西藏自治区2021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增量资金分配明细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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