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00447 | 文 号 | 藏财税〔2020〕26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12:47:28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
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2020年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区油价风险调控准备金的征收范围、对象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执行。
二、我区油价风险调控准备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税务机关核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风险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为准。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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