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2016年内地西藏初中班招生规定
索引号 K3984687-7/2016-00170 文      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 2016-03-30 16:56:00

时间: 2016-03-30 16:5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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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6年内地西藏初中班招生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西藏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2016年内地西藏初中班招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招生对象

(一)两代以上(含两代)聚居在藏的藏族和区内少数民族小学应届毕业生(户籍在藏)。

(二)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小学应届毕业生(户籍在藏)。

二、报名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品学兼优,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无病毒性肝炎、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无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病史、抑郁症,无耳聋、足跛等严重影响学习者(详见招生体检标准)。

(三)年龄为11—14周岁(2002年9月1日—2005年8月31日之间出生)。

(四)藏族及区内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子女考生户口在报名地市范围内(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同时父母至少一方在报名地市范围内工作。

(五)藏族及区内少数民族城镇居民子女考生为城镇户口,且父母至少一方为报名地市范围内城镇居民。

(六)藏族及区内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考生为农业户口,且父母至少一方为报名地市范围内农牧民。

(七)边境乡农牧民子女考生户口在边境乡,且父母至少一方为当地农牧民。

(八)进藏干部职工子女考生户籍在藏(截止2016年4月30日),其父母至少一方在藏工作八年以上(含八年,截止2016年4月30日)。

三、报名要求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要求

1. 报考内地西藏初中班要坚持考生自愿、家长同意的原则,报名时须签订《家长承诺书》、《学生承诺书》。承诺书各一式三份,一份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留存,一份装档报招录学校,一份家长(学生)留存。

2. 藏族及区内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子女考生,须提供单位和县级及以上组织或人社部门分别出具的其父母至少一方在本单位和报名地市范围内工作的证明材料。

3. 藏族及区内少数民族城镇居民子女考生须提供当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其父母至少一方为当地城镇居民的证明材料。

4. 藏族及区内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考生须提供当地乡(镇)出具的其父母至少一方为当地农牧民的证明材料。

5. 边境乡农牧民子女考生须提供当地乡(镇)出具的其父母至少一方为当地农牧民的证明材料。

6.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考生须提供单位和县级及以上组织或人社部门分别出具的其父母至少一方为本单位和报名地市范围内工作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注明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进藏时间等。

(二)资格审查

1. 报考内地西藏初中班考生的资格审查在本地市内地西藏初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报名资格要求严格组织实施。资格审查要重点对考生提供的户口本、学籍证明、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2. 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考生所在学校分别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

(一)2016年内地西藏初中班招生报名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30日,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时间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二)报名要使用内地西藏初中班招生考试报名系统。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组织好报名工作。

(三)在成都设立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借考点。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在户口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名,报名时须填写考生借考表。申请借考的考生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在成都参加考试和体检。

五、命题和考试

(一)命题

1. 内地西藏初中班招生考试命题工作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命题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要求,不出偏题、怪题。

2. 藏族及区内少数民族考生考试科目为藏语文、汉语文、数学(藏、汉文版)、综合(藏、汉文版);进藏干部职工子女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综合。2016年起,未学藏语文的汉文班藏族及区内少数民族考生与进藏干部子女统一试卷、统一分数线,录取考生原则上安排到既招收少数民族又招收进藏干部职工子女的初中班(校),不挤占进藏干部职工子女计划。

3. 命题范围:藏语文、汉语文为区编教材1—12册;语文、数学为全国统编教材1—12册;综合为英语、科学、品德与社会,其中英语占总分值的15%,科学占总分值的35%,品德与社会占总分值的50%。小学六年级内容约占70%,五年级内容约占20%,四年级及以下内容约占10%。

4. 各科卷面分值为100分。

(二)考点设置

1. 考点原则上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各地市、县可结合本地市、县实际,具体确定考点设置。

2. 考场应选择安全、安静、采光好的学校教室,有标准化考场的须使用标准化考场。

3. 各考点必须按照单人、单座、单行的要求布置考场,每个考场座位不得超过25个。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其他任何物品或文字。

4. 每个考点须有主考1人、副主考1—2人,流动监考若干人。各考点主考、副主考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委任。主考、副主考、监考员的职责和考试程序、考试纪律等按自治区大中专招生统考的管理规定执行。

(三)考试

1. 考试时间:

日期

时间

科目

6月12日

9:30—11:30

汉语文(语文)

15:30——17:00

数学

6月13日

9:30—11:30

藏语文

15:30——17:00

综合

2. 考试期间,自治区教育厅巡视组在自治区教育考试指挥中心进行远程巡考。各地市选派巡视组对各考点进行巡考,地市、县域内考点间要组织交叉巡考。

3. 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统计报考内地西藏初中班学生人数和各科试卷需求数量,于5月5日前将考生人数、所需试卷数量上报自治区内地西藏班(校)管理中心。各科试卷袋类别为25份1袋装。

4. 考试期间,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务必在内地西藏初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根据职能分工,由专人负责做好考生往返交通、食宿安全等工作。

六、评卷和录取

(一)评卷

1. 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负责统一评卷、统一登分造册等工作。

2. 藏族及区内少数民族考生按藏语文、汉语文、数学、综合四科计入总分;进藏干部职工子女考生按语文、数学、综合三科计入总分。

3. 评卷、登分造册工作结束后,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考生成绩;体检工作结束后,要将预录取学生名单、家庭住址等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录取

1. 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地市内地西藏初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市考生录取工作。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内地西藏初中班学校间城户农户比例均衡、性别均衡、生源质量均衡原则,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原则。

2. 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文件规定和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名额的70%用于招收农牧民子女。

3. 以下考生在录取时要给予适当照顾:

(1)区内较少民族(门巴族、珞巴族、夏尔巴人、僜人)考生,在同类招生录取控制线基础上降低20分录取;

(2)孤儿院考生(无监护人者),在同类招生录取控制线基础上降低10分录取;

(3)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长期在县及县以下工作的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4)边境班优先招收近三年无学生考入内地西藏初中班的边境县的边境乡少数民族考生。

4. 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于8月5日前将录取新生花名册(含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内地西藏班(校)管理中心备案,由自治区内地西藏班(校)管理中心发招生录取学校。

5. 新生入学后,因考生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等原因(不含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出现的名额空缺,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类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体检合格的原则进行补录,补录的考生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录取,未经批准擅自补录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因录取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出现的名额空缺,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补录。

6. 录取使用内地西藏初中班录取系统。

七、体检和入学后体检复查

(一)体检

1. 报考内地西藏初中班的学生体检工作,在各地市内地西藏初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生到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与当地卫生部门签订体检责任书,体检项目和标准按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内地西藏班、中职班招生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藏教厅〔2011〕25号)的规定执行。每张体检表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生签署意见,加盖医院公章方有效。

2. 除各地市内地西藏初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的体检复查外,考生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复查,擅自复查的结论一律不予承认。

3. 对既往病史及家族病史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和家长自行承担。

4. 凡参加体检者须缴纳体检费,标准按照各地市医院有关规定执行。农牧民或特困企业职工、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缴费确有困难者,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提出申请,报经地市内地西藏初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适当给予减免。

(二)入学后体检复查

内地西藏初中班新生到校后一个月内,由学校统一组织新生体检复查。经学校复查:

1. 确实患有不符合招生体检规定的疾病(体检未查出),或患有疾病、三个月内不能治愈、影响正常学习生活者,予以退回区内。退回的学生,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接回,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其就学。

2. 确因新生入学后患病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当地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三个月内不能治愈、影响正常学习生活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经县级及以上医院复查为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学,经自治区教育厅核查后,凭休学证明和医院康复证明到原就读学校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仍未康复的,不再保留西藏班学籍。

八、入校

(一)被录取的学生,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出藏,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护送。学生凭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入学。

(二)新生出藏前,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生统一进行离藏前培训。培训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校纪校规等。

(三)学生出藏所携带的物品不得超过民航或客运所限重量。禁止携带有宗教色彩的装饰品、图书、音像资料、宣传品等,禁止携带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物品,各地市联络员应严格检查,如发现携带有上述物品,一律没收。

九、升学

被录取的学生,内地初中班毕业后要参加西藏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升学考试,成绩合格者升入内地西藏高中班学习;成绩不合格者退回西藏区内,依据西藏区内当年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规定参加录取。

十、组织领导

各地市要从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和广大群众切实利益的高度出发,从维护招生考试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廉洁自律,严格招生纪律,确保内地西藏初中班招生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市要在教育部的指导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内地西藏初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地市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教育、纪检、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报名、考生资格审查、考试、评卷、登分造册、划定分数线、体检、新生录取等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交通、饮食、卫生和住宿及防火、防溺水等安全工作,要有专门小组,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十一、组织纪律

各地市内地西藏初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内地西藏初中班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录取、体检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倒查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西藏自治区各类招生管理处罚规定》处理,同时取消考生录取资格;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在考试中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舞弊者。

(二)在体检中如有错检、漏检的情况,要追究主检医师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要取消学生录取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由此造成的经济和其他损失,由学生、家长及有关负责人承担。

(三)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档案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在招生工作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五)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考生被录取的。

(六)在体检工作中因弄虚作假致使学生入校复检中发现问题的。

(七)有其他破坏招生工作行为的。

十二、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通过其他渠道擅自招收计划外学生。

十三、本《规定》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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