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转出自治区设立的三项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00013 | 文 号 | 藏财税〔2018〕16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8-08-22 11:23:30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取消、转出自治区设立的三项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市(地)、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取消自治区设立的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出1项自治区设立的补偿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取消2项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为:
(一)通信部门的“专用通信业务收费”。包括:西藏党政专用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电路使用费;装移机费;通信费。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转出补偿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至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项,该项目收入纳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具体为:
交通部门的“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包括:公路路产占用费;公路路产补偿费;公路路产赔偿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市(地)和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巧立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五、对转出的收费项目,请相关执收单位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关收入科目。
六、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取消、转出的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生效日之前的应收资金应全额上缴国库。
七、各市(地)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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