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业权管理制度,细化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管理规则,西藏国土资源厅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印发了《西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地处青藏高原主体,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大地构造,蕴含着复杂的地质信息及其悠久的地质发展历史,矿产资源丰富,矿种繁多,潜力巨大,其优越的成矿条件,有望成为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基地。但由于西藏地域辽阔,地质工作程度还很低,地质工作程度目前落后内地15-20年,矿产资源家底不清,勘查程度普遍偏低。同时,矿业权市场建设滞后,矿业权交易不规范,阻碍了西藏建立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开发结构合理、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矿业开发市场。
《办法》共二十五条,详细界定了矿业权概念,交易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未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地(市),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交易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矿业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制定矿业权市场交易规则,对全区矿业权交易进行政策性指导,地(市)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审核意见,依法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交易结果,纠正、查处矿业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办法》明确了矿业权交易机构的设立、主要职责。各地(市)需要设立与审批权限相适应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的,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审批。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明确规定了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审查通过后,矿业权人应持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的具体工作。详细规定了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同时严格规定了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第三方对出让或者转让的矿业权有争议且尚;矿业权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依法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经矿业权交易机构确认,可以中止交易。规定了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交易一方不具备交易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显失公平、损害国家利益;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矿业权交易;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依法终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其矿业权交易行为无效。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外进行矿业权交易,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转让方、受让方参与矿业权交易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严禁矿业权交易。
《办法》发布施行,将有效促进建立规范有序的西藏矿业权市场,从源头上有效治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调整矿业结构、转变矿业经济增长方式,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不断做大做强西藏优势矿产业,尽快把资源优势转变成经济优势,实现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