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铲除社会“毒瘤”,全面净化社会治安环境,拉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联合相关警种一体作战,持续开展打击整治“黄赌”违法犯罪行动,查处1起介绍卖淫案,抓获8人。
近日,拉萨市公安机关掌握一起关于城关区某路段有人从事卖淫的违法线索,并立即展开侦查。办案民警通过深夜走访蹲点、调查取证等,成功掌握了该路段违法嫌疑人的活动时间、地点、轨迹,最终在该路段抓获长期从事卖淫违法行为的涉案嫌疑人6名、在路面盯梢“放风”人员2名(王某、吴某),经询问,王某等8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拉萨市公安机关对7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对1名犯罪行为人作出刑事拘留的处罚。
警方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对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