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自治区财政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6-0006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6-09-22 09:56:00 |
(5项)
总序号 | 分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备注 |
28 | 1 | 对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等的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 |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 自治区财政厅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29 | 2 | 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 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 自治区财政厅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30 | 3 |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报备、执业、质量控制及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自治区财政厅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31 | 4 | 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情况。 |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自治区财政厅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32 | 5 | 对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 自治区财政厅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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