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6-0005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6-09-22 09:56:00 |
(2项)
总序号 | 分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0 | 1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仓储场所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民爆企业生产场所和仓库的安全制度、安全管理、安全要件、安全设施。 |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30号)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根据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 自治区 工信厅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11 | 2 | 无线电监督检查 |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进口和销售、使用。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第四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责令停止使用;(五)责令限期整改;(六)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或者阻断非法无线电发射。第四十九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 自治区 工信厅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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