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自治区教育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6-00056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6-09-22 09:55:00 |
(1项)
总序号 | 分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备注 |
8 | 1 | 对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年度检查 | 监管民办学校、民办高校教育管理、办学条件、水平和教育质量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自治区教育厅 | 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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