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自治区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K3984687-7/2016-00053 文      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9-22 09:55:00

时间: 2016-09-22 09:55:00 来源:

背景色:


(2项)


总序号分序号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备注
61对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原粮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等卫生检验项目。【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自治区
粮食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72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粮食收购者的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登记内容变化情况;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部门规章】《国家粮食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自治区粮食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无障碍

关怀版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APP

//是否显示作废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