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K3984687-7/2016-00067 文      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9-23 09:59:00

时间: 2016-09-23 09:5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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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项)

总序号分序号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备注
1391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经营活动开展情况;执行电信服务质量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情况;处理电信服务质量问题的执行情况;执行资费政策标准及格式条款内容情况;电信服务规范情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部门规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检查结果。《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第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六)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第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组织制定全国的电信服务规范,监督检查电信服务规范在全国的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监督检查电信服务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本规范中,信息产业部和通信管理局统称为电信管理机构。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402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经营许可证年检材料。【部门规章】《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第三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或者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权向被许可人询问有关情况,要求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进入被许可人的机房等场所调查情况,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检查时,应当记录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执法检查记录。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向被许可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检查结果。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发证机关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第四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等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电信管理机构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等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政策和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413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情况。【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部门规章】《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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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的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按期完成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做好用户登记信息保密工作等情况。【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的决定》第十三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对电信运营企业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域名注册机构等落实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电信主管部门、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保证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工作的落实。
【部门规章】《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第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自治区电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按期完成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做好用户登记信息保密工作,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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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用户个人电子信息收集、使用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落实情况;用户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等情况。【部门规章】《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第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审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446对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通信网络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网络安全保障设施的建设和验收;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手段建设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部门规章】《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定通信行业相关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第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措施:(一)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二)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有关网络安全防护的文档和工作记录;(三)向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验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设施;(五)对通信网络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第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检查活动。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457对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情况。【部门规章】《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第二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码号资源分配和使用情况,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码号使用者改变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原码号分配机关。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468对电信设备、电信设备进网的监督检查电信设备、电信设备进网情况。【部门规章】《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号)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记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实行检查,不得妨碍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实行检查时,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检查记录。《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接受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年度检查、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479对通信工程质量、通信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的监督检查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验收标准。【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部门规章】《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第九条: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的具体监督工作;(二)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七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抽查、监督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内容包括:(二)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对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进行现场实际抽查;(三)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验收标准。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4810对电信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建设规划及其执行情况。【部门规章】《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第十四条: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电信行业规划,指导各相关企业(或单位)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第三十八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电信建设的文件和资料,配合有关人员进入工作现场进行检查,并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妨碍监督检查工作,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4911对建设单位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国际通信建设项目实施情况。【部门规章】《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23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接受信息产业部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5012对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国际通信入口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通信管理的相关规范。【部门规章】《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2号)第七条: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5113对通信行业统计的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统计事项;执行国家政策和计划等情况。【部门规章】《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6号)第五条:通信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虚报和瞒报;(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及时处理,作出答复。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在通信领域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监督检查本区域统计法律、法规在通信领域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通信行业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5214对短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供服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部门规章】《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时,应当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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