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K3984687-7/2016-00065 文      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9-23 09:59:00

时间: 2016-09-23 09:5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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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

总序号分序号事项名称抽查内容职权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备注
1361对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防护设备必须在土建施工中同步安装到位。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防空地下室验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自治区
人防办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372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维护、使用管理,防护设备设施检查测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修建或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自治区
人防办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383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情况;重要经济目标是否按有关要求落实防护工程设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建设,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上述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自治区
人防办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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