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6-0005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6-09-23 09:58:00 |
(1项)
总序号 | 分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23 | 1 | 对印刷、出版活动的监管 | 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活动;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日常检查、年度核验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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