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K3984687-7/2016-00054 文      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9-23 09:58:00

时间: 2016-09-23 09:5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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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

总序号分序号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备注
1101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列入统一产品目录的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三条第三款: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九条: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产品范围;(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三)认证模式;(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五)抽样和送样要求;(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八)工厂检查的要求;(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十二)其他规定。第三十七条: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自治区
质监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112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及其活动的监督检查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666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征求意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要求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报告业务活动情况的方式,对其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第五十二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督,对其认证、检查、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况作出说明。第五十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给予告诫,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第五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
质监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123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管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第三十四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自治区
质监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134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检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部门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21号)
第三条第二款: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自治区
质监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145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督检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许可证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存在《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轻微缺陷、不符合项;企业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
质监局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
1156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产品质量、产品目录、检验周期;投诉、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抽查是指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是指按照确定的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投诉、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检查。
    【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五条第二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自治区
质监局
定期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1167对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情况;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的情况。【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自治区
质监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178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第二十二条: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自治区
质监局
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189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2.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3.组织制定地方标准;4.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5.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6.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
质监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1910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自治区
质监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2011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活动的监督检查遵守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作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其他规定的义务。 【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四)拒绝违章指挥;(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六)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第二十七条: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自治区 质监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2112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考试实施检查考试机构是否有违规进行。【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2011年11月23日)第二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自治区质监局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2213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情况。
【部门规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自治区
质监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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