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K3984687-7/2016-00064 文      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9-23 09:57:00

时间: 2016-09-23 09:5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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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项)

总序号分序号事项名称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备注
621取水许可监督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行为;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依法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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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632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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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643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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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654对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专业建设工程质量;水利工程质量。【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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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665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与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水利工程质量;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第四条第一款: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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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676对从事有关水文活动的业务质量、技术规范、标准、水文计量和测报设施的监督检查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水文监测活动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情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十六条: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第十九条第一款:水文监测所使用的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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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687对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等情况。【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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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698对农村水电站运行的监督检查
电站生产运行单位;水电站安全管理类别;年度检验申报表;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等。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管辖区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水利工程权属单位对病、险水利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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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709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包括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变更等手续履行情况;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合同落实情况和施工进展情况;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和监测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效果相关情况。【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水土保持设计不落实、施工不落实、专项验收不落实,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存在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变更等手续履行情况;(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落实情况;(三)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合同落实情况和施工进展情况;(四)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和监测情况;(五)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六)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情况;(七)水土保持效果相关情况。对造成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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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7110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依照防洪法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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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7211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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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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