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自治区农牧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K3984687-7/2016-00068 文      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9-23 09:57:00

时间: 2016-09-23 09:5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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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项)


总序号分序号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备注
731对执行草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草原建设项目、草原征收、征用和临时占用等是否贯彻执行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自治区、市(地)以及以畜牧业为主的县应当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草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办理草原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造册工作;(四)办理征用、临时占用草原的有关事宜;(五)对征用草原和草原建设项目等进行现场勘验;(六)参与草原争议的调解,办理调剂使用草原的相关工作;(七)办理其他有关草原监督管理事项。
自治区
农牧厅
不定期抽查
742对渔业船员及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等情况。【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渔业船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第三十八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自治区
农牧厅

我区目前无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自治区农牧厅暂未开展相关工作。
753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检查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条件;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自治区
农牧厅
不定期抽查
764植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调出以及调运期间产品检疫。【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四条第二项:(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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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抽查
775对兽药质量、饲料质量、兽药残留及违禁添加物的监督抽检兽药质量,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残留及违禁添加物。【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部门规章】《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令2001年第6号)第二条: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设立的兽药监察机构,根据省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抽样规划或者执法监督的需要,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工作。
自治区
农牧厅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786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及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自治区
农牧厅
日常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797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上市兽药产品;其他违反有关兽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部门规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兽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撤销、吊销、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及时报发证机关处理:(一)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没有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三)产品质量存在隐患的;(四)其他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撤销、吊销、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及时报发证机关处理。
自治区
农牧厅
现场检查、定期和不定期抽查
808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自治区
农牧厅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819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情况。【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
农牧厅
定期抽查
8210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审核和现场检查及标识监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等情况。【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第十九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自治区
农牧厅
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
8311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查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自治区
农牧厅
现场检查、定期抽查
8412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样品扦样工作;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0号)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第八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监督抽查计划。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种子质量单项或几项指标进行监督抽查。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农业中心为农牧厅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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