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K3984687-7/2016-00070 文      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9-23 09:57:00

时间: 2016-09-23 09:5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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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


总序号分序号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备注
411对排污者和建设单位的现场检查履行环保手续、污染物排放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情况。【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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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同上)
(同上)(同上)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被破坏和污染的现场进行检查。
(同上)(同上)
422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环保检验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程序控制、数据传输等情况。【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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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433对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跟踪检查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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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444对辖区内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环评机构的抽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和年度检查,应当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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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检查
455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检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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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466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调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和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等情况。【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四条第一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二)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第十一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专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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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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