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法[2008]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上半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 6月30日,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报送统计报表采取电子报送的方式,同时应当附报纸质文件。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统计报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和翌年1月2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三、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25日和翌年1月25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自治区以下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25日和翌年1月25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
四、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报送每年度全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及其填报说明
2.《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及其填报说明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填表单位
1.本表由行政复议机关填报,填表单位只填报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数据,不填报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的有关数据。填表单位为人民政府的,填报的内容还包括本机关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本机关的所属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的有关数据;填表单位为实行垂直领导或者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填报的内容还包括本机关的下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的有关数据。
2.本表“填表人”为单位负责人,“核表人”为实际填表人,“填表时间”为上报时间。
二、横向栏目
(一)案件的区分标准。
1.针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论是否合并审理,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同一行政机关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因其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
2.不同申请人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不同申请人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各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不同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
3.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一个案件进行统计;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先后提出多个相互无关、可以分割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
(二)上期结转。
第1栏“上期结转”内,填写本统计时段之前已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数,其数值与上一统计时段第57栏的“未审结”中填写的数值相同。“上期结转”案件的“来件处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事项”等统计项目,在上一统计时段统计;“已审结”事项在本统计时段统计。
(三)本期新收。
1.第2栏“总计”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新收到的案件的总数,数值为第3、第4栏数值之和;
2.第3栏“复议前置”内,填写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
3.第4栏“选择复议”内,填写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申请人选择了行政复议的案件数。
(四)来件处理。
1.第5栏“受理”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正式立案审理的案件数;
2.第6栏“不予受理”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前段(分号以前)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数;
3.第7栏“告知”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后段(分号以后)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
4.第8栏“转送”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8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数,受理后转送的案件只在本栏统计,不在“受理”栏统计;
5.第9栏“其他”内,填写除上述4种情况外特殊处理的案件数,如决定受理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
6.行政复议机构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而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的,该行政复议申请在补正材料收到前暂不统计。
(五)申请人。
1.第10栏“公民”内,填写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个体户、外国人、无国籍人按“公民”统计。
2.第11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填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包括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案件数,以及行政机关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
3.第12栏“申请人总数”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新收的案件中申请人人数的总和。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一个申请人。例如,某个案件有1个申请人,则人数为“1”;有10个申请人,则人数为“10”;依此类推并累加。
(六)被申请人。
根据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准确认定后的不同情况填写。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况,选择据以确定复议机关的被申请人统计。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按该政府部门统计。
(七)复议机关。
根据复议机关的不同情况填写。
(八)申请复议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申请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别填写,其中:
1.行政处罚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1项行政处罚决定中同时涉及拘留、没收、罚款中的多项内容的,按照拘留、没收、罚款的顺序,以顺序靠前的类别统计。不涉及上述内容的,在“其他”栏填写。
2.行政强制措施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2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包括强制遣返、强制戒毒等;对不动产的强制措施包括对房屋等不动产的强制拆迁决定(公告、通知等)、强制腾退等;对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对动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对人身、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按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统计。
3.行政征收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征收土地决定、征税决定、收费决定单独统计,这三类征收决定以外的案件,按“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统计。
4.行政许可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3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但不包括依据该法第6条第8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5.行政确权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4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6.干预经营自主权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5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7.行政不作为
填写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包括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9、10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以及其他不作为的案件数。
8.其他
填写除第27至42栏所列以外的其他的行政复议事项的案件数。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多个事项的,按第27至42项的排列顺序,选择顺序靠前的事项统计。
(九)已审结。
1.第44栏“总计”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上期结转和本期新收的案件中已正式受理并审结的案件总数;
2.第45-50栏内,填写作出相应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数;
3.第51栏内,填写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
4.第52-55栏内,填写以终止方式结案的案件数,其中第52栏(和解协议)内,填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终止的案件数;第53栏(自愿撤回申请)内,填写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也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案件数;第54栏(被申请人改变后撤回申请)内,填写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案件数;第55栏(其他)内,填写因其他原因终止审理的案件数。
5.第56栏 “其他”内,填写涉及多项决定内容的案件数,包括:(1)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2)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决定;(3)部分维持、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4)部分撤销、部分变更的决定;(5)部分撤销、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6)部分变更、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等。
(十)未审结。
填写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间内尚未审结的案件数。本统计时段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但尚未作出“来件处理”的案件,转入下一统计时段统计;已经决定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按“未审结”统计。
(十一)行政赔偿。
填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径行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案件数及决定赔偿的金额。
(十二)横向指标核对:
1.(本统计时段的)1=(上一统计时段的)57;
2.2=3+4=5+…9=10+11=13+…20=21+…26=27+…43;
3.1+5=44+57;
4.44=45+…56。
三、纵向栏目
1.纵向栏目按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行政管理类别填写,具体依被申请人结合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别综合确定。
2.公安、农林环资、城建等对具体行政行为类别作了进一步区分的领域,按相应分类填写。
3.各级人民政府因其具体行政行为成为被申请人的,依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行政管理的类别填写。
4.第54栏“其他”内,填写本表未列明的其他行政管理类别的案件数。
四、统计时段
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实行一年两报。
2.上半年的统计报表填报上半年的统计信息;下半年的统计报表填报全年的统计信息。上半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填报说明
1.本表与《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一并填报,每年填报两次。
2.本表有关事项参照《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的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