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和医疗救治工作 |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07-00076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07-10-26 00:00:00 |
自治区卫生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和医疗救治工作。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医疗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医疗安全工作督查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在加强血液安全方面分别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在采供血和临床用血安全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加强生物安全和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要求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加强对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同时,继续强化卫生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操作规程,切实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在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方面提出了严格依法执业,认真落实有关保证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和做好医患矛盾的排查,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理等方面的要求。在加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方面强调了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证紧急疏散通道畅通,对医疗检查和治疗仪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配电室、电梯以及水、电、气等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和保养,加强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保管和使用,加强对毒麻药品、放射源、消毒隔离等重要部位和重要环节的监管。
通知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门、急诊工作,做好应急救治各项准备工作的要求。要求各医院将工作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医护人员安排到门、急诊工作,提高门、急诊服务质量,做好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的准备工作。明确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和自治区藏医院分别为我区应急医疗救治的第一、二、三级后备医院,要求三家医院从10月15日起每日向卫生厅医政处报告预留的病床数量、毒麻药品的安全管理等情况,自治区血液中心同时报送各种血型的储血情况,以便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和病员分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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