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征集公告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07-0012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07-08-07 00:00:00 |
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要求,根据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治区国资委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征集中介机构,建立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中介机构的用途
拟建立西藏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为区直国有企业改革及国资监管工作提供会计、审计、评估、拍卖、咨询和法律等中介服务。按照《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治区国资委及其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必须从“备选库”中产生。
二、应征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3、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规执业行为;
(二)专业条件:
1、从事企业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2、从事资产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8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
3、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4、从事提供法律服务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律师;
5、从事企业管理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改制专业人才。
三、报送材料
应征进入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在报名时应将下列有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资委:
(一)填报《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申报表》;
(二)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从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四)各类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从事中介项目服务的业绩介绍及业务能力评价。
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4份,报送材料恕不退还。
四、报名时间
2007年8月20日~9月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西藏自治区国资委政策法规处、产权管理处(拉萨市林廓北路15号,邮编:85000)
联 系 人:蔡智成 旺 堆
联系电话:0891-6330871、6324417
传 真:0891-6337410、6363323
应征中介机构请与自治区国资委联系,索取《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申报表》或在本页右上角下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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