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对《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088 文      号 藏财办案字〔2021〕7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10-13 11:30:54

时间: 2021-10-13 11:30:54 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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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建议》的答复

席付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为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综合考虑我区实际及脱贫攻坚的艰巨性、紧迫性,报自治区政府同意后,创新实施了以自治区级为主的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机制,构建了“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2016-2020年,自治区累计整合并下达自治区级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650.55亿元,其中:日喀则市175.84亿元、占比达27%,支持日喀则市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

目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正在牵头研究制定《西藏自治区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规定:2021-2023年,在全区74个县(区)延续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纳入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在整合范围内打通使用,统筹安排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发展,培育和壮大本地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含低收入人口)就业增收。

同时,根据《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2020〕11号)精神,2021年起,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权责匹配的原则,由县(区)根据本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自行开展整合工作,实行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实行“四到县区”管理。这一政策进一步赋予了县(区)更大自主权,由县区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解决当地农村基础设施短板、亟需的产业项目等,帮助脱贫人口不离乡、不离土、就近就便实现就业。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地市、县区抓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有力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督促地市、县区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加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感谢您对我区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处0891-6284317。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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