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关于完善政策性涉农保险的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0090 | 文 号 | 藏财办案字〔2021〕9号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11:34:27 |
对《关于完善政策性涉农保险的建议》的答复
李成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政策性涉农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精神,我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对农牧民、种养大户、农业合作社等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购买的包括青稞、牦牛、藏系羊等13个险种给予保费补贴支持,目前,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已覆盖全区7地市、74个县(区)的所有乡镇,覆盖区域达100%。
关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厅前期调研发现,由于对政策的理解有偏差,部分地市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存在对规模化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否能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执行口径不一的问题,如那曲市存在相关县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只面向个体养殖户(农牧民群众),未覆盖规模化养殖场及合作组织的集体牲畜的问题。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等相关规定,督促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扶贫项目养殖场、养殖业合作组织等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感谢您对我区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西藏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0891-6284514。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21日
//是否显示作废图标